金牌辩护:逃税罪(原偷税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3 13:58:39 434 人看过

税收问题向来是中国最复杂的问题!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实际上为逃税案件当事人打开了一条赎罪的“活路”,势必引起纳税人的极大关注。

办理逃税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

【目录】

1.什么是逃税罪?

2.什么是逃税罪的纳税欺诈行为?

3.什么是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4.什么是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5.什么是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6.什么是逃税罪犯罪主体?

7.什么是税务代理人?

8.什么是逃税罪犯罪主观方面?

9.逃税罪由哪些机关立案侦查?

10.哪些涉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11.什么是漏税?

12.什么是避税?

13.逃税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14.什么是逃税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5.什么是偷税罪的免于刑事处罚?

16.《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定有哪些重大变化?

【正文】

1.什么是逃税罪?

1997年《刑法》规定规定为“偷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刑法》规定进行了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取消“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

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陈*象律师提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通过纳税欺诈行为(手段)逃避缴纳较大数额税款的犯罪行为。

①逃税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②根据《刑法》规定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也属于逃税罪。

2.什么是逃税罪的纳税欺诈行为?

(1)《刑法》规定将纳税欺诈行为规定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2)《解释》将纳税欺诈行为具体规定为下列行为之一: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③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刑法修正案(七)》将纳税欺诈行为概括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并且取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规定。因此,纳税欺诈行为不再包括“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行为。

【陈*象律师提示】

纳税欺诈行为是成立逃税罪的犯罪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②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④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什么是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纳税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或者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

(1)纳税人存在纳税欺诈行为: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2)纳税人的税务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比例”程度,方能构成逃税罪:

A.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B.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

C.数额和比例任何一个要求未达到,均不能构成偷税罪。

【提示】纳税人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3)不存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A.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B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陈*象律师提示】

《刑法修正案(七)》将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定罪模式规定为“数额+比例+排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①数额+比例定罪模式:

A.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B.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对纳税人逃税数额较大但占应纳税额30%以上、以及逃税数额巨大但占应纳税额30%以下的,如何适用定罪量刑档次没有明确规定(空档)。

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③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A.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B.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什么是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等,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

A.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B.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C.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D.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3)“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

(4)“数额巨大”,原刑法规定规定为10万元;《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陈*象律师提示】

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欺诈行为达到“数额+比例”定罪模式。

5.什么是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收代缴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少缴已扣或者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以其已经代扣、代收税款为必要前提: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陈*象律师提示】

《刑法修正案(七)》对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欺诈行为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模式:

①扣缴义务人只要求逃税数额较大的即成立逃税罪,不要求逃税达到一定比例;

②修正案只是规定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按照纳税人的逃税罪规定处罚,但对如何适用定罪量刑档次没有明确规定。

③扣缴义务人不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解释》规定第三款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④如果扣缴义务人只是没有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则只属于违背扣缴义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逃税罪处理。

6.什么是逃税罪犯罪主体?

逃税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1)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陈*象律师提示】

①只有法律规定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具备逃税罪的资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税罪,但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②代征人是指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单位。代征人属于刑法典规定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行为主体,不属于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7.什么是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

(1)委托人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务的,税务代理人的逃税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人的逃税行为;且成立单位逃税罪,税务代理人成为单位逃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应受处罚。

(2)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各项应税事实资料无误,但税务代理人单方面逃税而事后又为委托人所追认的,委托人构成逃税罪,税务代理人构成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应税事实后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税收事宜,代理人按照虚假的事实进行税收处理,仍构成委托人逃税罪,责任由委托人自负;税务代理人明知应税事实虚假而进行税收处理的,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陈*象律师提示】

如果税务代理人逃税且将所逃税款私自据为己有而不告知委托人,税务代理人构成诈骗罪而非逃税罪。

8.什么是逃税罪犯罪主观方面?

逃税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陈*象律师提示】

犯罪目的不是逃税罪成立要件;但一般而言,逃税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

9.逃税罪由哪些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逃税罪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陈*象律师提示】

人民检察院对逃税罪无立案管辖权。

10.哪些涉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1)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A.逃税额总数不足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B.逃税数额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不足应纳税额10%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成立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且不存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不成逃税罪:

A.《刑法》规定第一款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18日)规定“偷税案(刑法规定)”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C.《刑法修正案(七)》取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构成逃税罪的规定。

【提示】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仍然成立逃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成立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仍然成立逃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漏税和避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陈*象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是成立逃税罪的条件;而是不予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的消极要件。

11.什么是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因为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漏税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不成立逃税罪,由纳税人将税款补齐即可。

【陈*象律师提示】

①漏税行为人已明知自己漏税的情况下,利用漏税而进行逃税且符合逃税罪其他构成条件的,转化为逃税罪。

②“明漏暗逃”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逃税罪。

12.什么是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不成熟之处或者缺陷钻空取巧,通过对经营及财物活动的精心安排,钻税法的空子,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来谋取

正当的税收利益。

避税实际上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使之成为非税行为。

避税不属于犯罪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陈*象律师提示】

①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②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其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

13.逃税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1)纳税人采取纳税欺诈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A.逃税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B.逃税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纳税欺诈手段逃税数额较大的,依照纳税人逃税罪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逃税罪的: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税罪的法定刑处罚。

【陈*象律师提示】

①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构成逃税罪共犯的,从重处罚。

②犯逃税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14.什么是逃税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纳税欺诈手段逃税,符合逃税罪“数额+比例”定罪条件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刑法修正案实际上为偷税罪的初犯纳税人设置非犯罪的“活路”,补缴税款将成为“救赎通道”。

【陈*象律师提示】

①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只能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②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类型应当是法定的必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③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将意味着公安机关不会提前介入逃税犯罪案件的处理:

A.在查处逃税行为时,首先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先行作出处理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进行行政处罚;而非先由公安机关对人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B.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作出移交或者不移交逃税刑事案件的决定,目前规定不明确。

④在税务机关先给予行政处罚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还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存在衔接问题。

15.什么是偷税罪的免于刑事处罚?

《解释》规定第三款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免于刑事处罚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

(3)免于刑事处罚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适用条件:

A.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

B.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C.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4)免于刑事处罚的类型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是必须免于刑事处罚。

【陈*象律师提示】

对于扣缴义务人只能适用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6.《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定有哪些重大变化?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修改存在以下重大变化:

(1)取消逃税罪成立犯罪的具体定罪数额,代之以“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和“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留待司法机关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规定并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地作出调整。

(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而不再同时要求占“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构成逃税罪。

(3)在法定刑上,主刑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变化;附加刑的规定将原来的倍数罚金制(“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改为抽象罚金制(“并处罚金”)的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取消了原刑法规定第一款中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而构成偷税罪的情形,将其放到修改后的刑法第201第四款的“但书”之中:

A.因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已经不再是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条件。

B.从此以后,构成逃税罪一律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构成。

(4)增加了第四款规定,即对逃税罪有条件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纳税人在犯逃税罪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C.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D.在本次逃税行为以前的5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5)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修改为“不申报”,不再要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要求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报,把纳税申报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的一项义务。

【陈*象律师提示】

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也不适用于刑法规定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规定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

②逃税罪“数额+比例”模式的法定刑之间空挡问题修正案仍没有完全解决。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8日实施日期:28日)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规定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18日)

规定“偷税案(刑法规定)”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第一款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达到偷税罪定罪数额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偷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自然人、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

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4号1999年11月23日)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n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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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6日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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