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14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磊,男,34岁(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任寨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羁押,2006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韵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磊在丰台区安乐林路大成房地产公司门前,趁无人之机撬锁盗窃被害人全大庆燃油助力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杨磊骑车离去时被被害人卢相全发现,在抓捕过程中杨磊反抗,将卢相全打伤,造成头部拳击伤,致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没有抗拒抓捕,自己没有还手。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磊在丰台区安乐林路大成房地产公司门前,趁无人之机撬锁盗窃被害人全大庆燃油助力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杨磊骑车离去时被被害人卢相全发现,在抓捕过程中杨磊反抗,将卢相全打伤,造成头部拳击伤,致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抓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害人卢相全陈述证实发现被告人杨磊等人实施盗窃行为,后对其进行抓捕,遭到被告人暴力反抗的情况。
2、被害人全大庆陈述证实自己燃油助力车被盗窃的情况。
3、证人郑良伟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杨磊的情况。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卢相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书证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卢相全在案发当天就诊的情况以及身体所受损伤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破获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磊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磊虽不供认自己所犯罪行,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抗拒抓捕并致人轻微伤的事实,本院对被告人杨磊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杨磊犯罪未遂,本院对被告人杨磊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云强
人民陪审员闫根旺
人民陪审员赵玉华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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