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交通局、物价局,省农垦交通局、物价局:
现将《黑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计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计价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办法,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城乡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黑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客运出租汽车费收是汽车客运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计划价格。本《规则》是计算客运出租汽车费收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的一切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黑交财(88)第35号文件颁发的《黑龙江省公路运价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由省制定,各行署、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费收标准和实施办法。经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报省交通、
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里程计算
第四条里程确定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线路里程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以公里为单位,不足一公里,进为一公里。
第五条基价里程
客运出租汽车的计价里程按乘客乘坐的实际里程计算。起码计费里程为基价里程。基价里程可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大小确定。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双鸭山、鹤岗、七台河、鸡西、伊春等十城市的小型出租汽车基价里程不得超过五公里,中型出租汽车不得超过十公里;大型出租汽车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它市镇小型出租汽车基价里程不得超过四公里,中型出租汽车不得超过八公里,大型出租汽车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章车型车等的划分
第六条车型的划分
客运出租汽车按标准座位分为大、中、小三利:车型。
大型客车:系指座位在31座及以上(不含司机座位)的客车;
中型客车:系指座位在16-30座(不含司机座位)的客车;
小型客车:系指座位在15座及以下(不含司机座位)的客车。
第七条车等的划分
客运出租汽车按其装备、发动机排气量及舒适程度分等。
1、大、中型客车分为普通、中级、高级客车(按交通部(91)交运字134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划分。)
2、小型客车分为轿车、吉普车、面包车。轿车按其设备和排气量的大小划分为微型、普通、标准、豪华、超豪华。
微型轿车:系指三座(不含司机座位)及以下的无特殊装置的轿车;普通轿车:系指无特殊装置,排气量在1800毫升以下,无空调设备的一般轿车;
标准轿车:系指车辆出厂原设备齐全排气量在2000毫升以下,有空调、音响的轿车;
豪华轿车:系指有双空调、高级音响、高级座椅,排气量在2000-2800毫升的轿车;
超豪华轿车:系指具有双空调、高级音响、高级座椅、自动控制门窗等设备的轿车;
吉普车、面包车等可根据本身的设施参照上述车等划分标准,确定相应等级。
如果车型排气量达到标准,但其他设备、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应下降等级。
第四章租金
第八条租金种类及计价单位
客运出租汽车租金分为计程租金和计时包车租金两种。
计程租金计价单位:元/车公里或元/座位公里。
计时包车租金计价单位:元/车小时或元/座位小时。
第九条基本租金
基本租金为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租价。大、中型客车以普通大、中型客车座位公里运价为基本租金;型客车以标准轿车公里运价为基本租金。
第十条计价方法和车等租金比价
1、小型出租汽车租金按车公里或车小时计价;大、中型出租汽车按座位公里或座位小时计价。
2、车等租金比价:
微型轿车的租金为基本租金的70-80%;
普通轿车的租金为基本租金的80-90%;
标准轿车的租金为基本租金,即100%;
豪华轿车的租金为基本租金的110-120%;
超豪华轿车的租金为基本租金的130-140%.
吉普车、面包车租金按其座位参照同等级轿车租金合理确定。
中、高级大型客车租金分别在普通大、中型车租金的基础上增加20-40%和80-100%;中、高级中型客车租金分别在普通大、中型车租金的基础上增加60-100%和170-210%.
第十一条租金的计算
客运出租汽车的计程包车租金按载客行驶里程和不同等级车型车公里或座位公里租金及杂费计收。
即:租金:载客行驶里程X不同等级车型公里(座位公里)租金十杂费
不固定线路和不固定起止站点的小型出租汽车的计程租金,一律按已输入计费标准并经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显示金额加杂费计收;大、中型出租汽车计程租金一律按起、止地点的核定里程和相应等级租金加杂费计收。
客运出租汽车计时包车按包用时间和不同车型、车等的车小时或座位小时单价计收。
整天包车按八小时折合一天(不包括司机用餐和休息时间)。小型客车每天可用行驶里程为120公里,大、中型客车每天可用行驶里程为100公里。超过行驶里程和包用时间,超过部分按不同等级、车型的计时、计程租金和超过的时间、里程核收租金。在包车过程中,既超过里程又超过时间,应按最高一项核收租金,不得两项兼收。
计时包车起码计费时间为两小时,不足两小时,按两小时计收。
租金尾数,以五角为单位,不足五角进为五角,超过五角进为一元。
第五章杂费
第十二条空驶费
1、临时单程租用小型客车,在城区规定区域内行驶或行驶终点在规定区域内,均不加收空驶费,在规定区域外行驶或行驶终点不在规定区域内,其超过基价里程的规定区域外部分可加收空驶费。
不加收空驶费的区域由各地、市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单程租用大、中型客车一律加收空驶费。
3、夜间(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临时单程租车超过基价里程部分可加收空驶费。
4、预约单程包车,自车库(站)至约定地点及到达地点至车库(站)的空驶里程可加收空驶费。
加收的空驶费不得超过计程租金的50%.
第十三条调空费
应乘客预约租车,车辆开至约定地点后,由于乘客责任取消包车时,按车库(站)至约定地点的往返空驶里程和租金的50%核收车辆调空损失费。
第十四条等候费
临时租车和计程车包车在正常行驶途中租用人要求停车等候,其停车等候时间不超过五分钟不计,超过五分钟时,每超过五分钟折合一公里租金收取等候费。
第十五条合乘租金
小型出租汽车在租用时,一般不准合乘,但遇有同一方向乘客,在不影响第一租用人按时到达的情况下,征得第一租用人同意,可以合乘。其合乘部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市自定。
第十六条预约包车手续费
预约租车需填写预约包车单、并收预约包车手续费二元。取消包车时,不退还预约包车手续费。
第十七条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运输
乘客乘坐小型出租客车时,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随车运载时,其物品的重量和体积以其车内和背箱能容纳为限,免收费用。
第十八条过路、过桥(隧道)费
乘客在租用途中,车辆需通过政府批准收费的路、桥(隧道)时,其过路、过桥(隧道)费由乘客承担,计入租金一并计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如有未尽事宜,由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各行署、市现行的出租汽车运价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时,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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