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刑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14:03:06 312 人看过

1、对人的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2、对事的效力:

(一)《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二)由《民法典》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四)由《民法典》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序和非讼案件。

3、只要在我国的领域,并涉及触犯法律的案件,并且是在1991年4月9日之后,都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下几种: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专指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但是该案件标的额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类的诉讼就叫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9、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10、以“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11、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12、因操纵投价、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13、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14、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15、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17、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20、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2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

2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2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

24、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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