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5 05:10:03 227 人看过

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决书

**人民法院

(2016)冀0126刑初71号

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某,中共党员。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梁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灵寿县发改局决定拨付灵寿县陈庄镇某村基本农田项目款20000元,时任该村主任王某、村支书梁某二人以虚报修建基本农田项目的方式,套取该笔以工代赈资金2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梁某二人将该笔款项用于支付村委会日常开销及欠账。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被告人王某、梁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这就是为村里办事花的又不是我个人花的。

辩护人辩称,

1、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挪用特定款项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数额提出异议。第一,通过庭审证据,可以看出王某提供的报销单据中一部分为2011年1月份以前的收据,这些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挪用款项,本案所涉及款项是在2011年1月14日取得,这些款项给付之时本案的扶贫款还没有到账,这些开支并非本案扶贫款项目。第二,梁某没有签字的部分,被告人梁某不知道其真实性,也不知情更无授权,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梁某的主观挪用故意。第三,提供的90多张单据总和超过2万元数额,可以反映部分款项不是本案所涉嫌的2万元数额。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挪用款项2万元数额计算无证据证实。

2、被告人梁某在本案中作用较轻,系从犯。该村所有款项收入和支出都不经梁某之手,村委会的账目管理也不是梁某,虽是支书但说了不算,没有实权。

3、被告人梁某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011年以后梁某签字的数额为7251元,刚刚超立案标准,数额较小,而且这些款项是为了集体利益所支出,没有为了一己私利,也没有给亲戚家属谋取利益。

4、被告人当庭认罪。综合以上情节,结合本案被告人所涉嫌的数额,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陈庄镇某村时任村主任王某、村支书梁某二人以虚报修建基本农田项目的方式,套取灵寿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基本农田项目款20000元。被告人王某、梁某二人将该笔以工代赈资金用于支付村委会日常开销及欠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0年灵寿县发改局拨付给某村基本农田项目资金2万元,没有用于修建大口井,而是被变通后用于某村开支了。辛某只是打了收到条,2万元没有给辛某,某村2011年现金日记账登记“2011年1月18日辛某支修大口井款2万元”是伪造的,收到条显示辛某把2万元给了刘某也是伪造的,这2万元在我手里,用于挡某村的欠账了,我挪用了款也算有罪。

2010年元旦前几天,我和村支书梁某去灵寿县发改局开会,会上说给我村拨两万元基本农田项目资金用于修建大口井。过了元旦,发改局打电话说让我去领工程款,然后我和梁某去了发改局,填了表。一开始我和梁某商量在村东河沟边上修大口井,但是当时天冷地都冻了,修不成,而且腊月了临近年关,村里欠老百姓的劳务费和其他开支很多,我和梁某就商量用这两万元工程款挡了这些费用开支,梁某同意了。又过了几天,我和梁某两个人去财政局领回了两万元工程款现金,这个钱当时保存在我手里。拿到钱以后,我俩先在灵寿汽车站旁边一个商店挡了两千七、八的欠款;回到陈庄镇,我们俩又去一个姓王的干装修的人家里,把我村合作医疗室的装修款剩余欠账五千多元还了;又过了一两天,我就和梁某俩人就用剩余的钱把村里的订报纸钱、欠老百姓工资等其他开支欠账挡了。

我丈夫辛某没有支取两万元施工费,这两万元施工费其实是我和梁某拿这钱用来给村里挡账了。这两万元工程款我们当时以大口井工程款的名义变通下账的,实际的开销是挡账用了,这两万元支出的票据有的在我手里,有的在梁某手里,我让会计李某甲帮忙汇总了一下,一共90多张票据,汇总后的票据一直由我保存。这些票据超出了2万元钱,我分不清哪些钱是这2万元钱里出的了,反正是比2万元多,多出的钱有一些是我个人垫付的,具体哪些钱是我自己垫付的、哪些钱是从2万元工程款里支出的,我也分不出来了。

2、被告人梁某供述:2010年我担任村支书期间,灵寿县发改局拨付了两万元基本农田项目资金,这笔资金我村是以修建大口井的名义上报的。大约是当年腊月,我和王某一起去财政局取的这笔钱,我在收据上签了我的名字,钱打到某村村委会在灵寿县**信用社的账户上了,账号我记不清了,当时这个账户是在村主任王某手里。后来我村并没有用这笔钱修建大口井。我村把辛某修建大口井的合同报给发改局了,具体如何验收的我不清楚,这个合同应该是假的。当初伪造这份施工合同我不知道,我是后来才知道的。伪造这个合同,不是我的主意。2014年检察院查王某涉嫌贪污,我才知道这些支出的钱是那两万块扶贫款里出的。王某提供的这些票据,都是村里的开支,这些票据我都认可,有些都是过去欠下的账,在年底一次性挡账的。这些支出都是开了票几天之内我就把字签了,这些签名都是我签的。因为当时村里的钱都在王某手里保管,她支出了这些钱以后我就按她要求签了字,当时也没考虑这些钱都是哪里出的,直到2014年检察院查才知道这些钱就是从那2万元扶贫款里出的。

3、证人李某甲证言:我是在2009年左右帮忙干某村会计,没有正式任职,只负责记账。当时村支书是梁某,村主任是王某。这个事是当时王某和梁某跑办的,跑办的时候我没有参与,我也不是特别了解具体过程。这笔钱本来是要求修大口井的,但是这笔钱被用来挡了账,具体是谁去挡的我就不清楚了。后来梁某和王某告诉我这笔账要按照修大口井的名义上账,我就按照他们的要求做了。当时梁某和王某当着我的面说的要用这两万挡账。这笔钱下账是在当年年底,挡账也在那段时间。这笔钱挡了什么账我不清楚,当时梁某和王某一块拿来辛某修建大口井的票据,让我下账。这笔钱是用来挡账了,没有用于修建大口井。

4、证人侯某、杜某甲、周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均证实不知道某村修建大口井和2万元以工代赈款的开支情况。

5、证人辛某证言:大口井承包合同不是我签的。王某和梁某和我说过这个事,收到条是我写的。我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了,钱我没有拿。大口井转让承包合同签名是我签的,合同不是我写的,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没给过刘某钱,字也不是我写的,两万元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梁某和王某说这是走账用的。

大概是2008年以后2011年以前,有一天下午,我喝了酒之后回家,当时我媳妇王某和村书梁某在我家客厅里坐着,王某跟我说让我把扬水站上的事情弄一下,让我打一个两万元的收到条,我不愿意,问她为什么让我打条,王某说,当时在发改委签合同时用的是我的身份证,我不打条不好走账。我考虑到王某一个女人当干部不容易,她又不识字,为了帮她,我就同意了。后来我就按他们的要求写了一个我收到两万元的收到条,并在转包给刘某的修建大口井转包合同上签了名。转包合同是王某他们早就弄好了的,在哪儿弄得我不知道,谁弄得我也不知道。我没有收这两万元。

6、证人刘某证言:大口井转让承包合同,我没见过这个合同,我也没做过这个活,我没有签过这个合同,手印是不是我按的、字是不是我签的我看不出来,我没建过这口井,也没支过这两万元。

7、证人杜某乙证言:我村从2007年至今修过两口大口井,一口是修补的,是刘某修补的;另一口是新挖的,是侯*社以一万元承包建的。修补的那口大口井在打草沟口,新挖的那口大口井在南庄村河沟。

8、书证

(1)王某提供的“西坡卫生院工程款5600元收据”,证实其供述的挡账行为。

(2)灵寿县发改局拨款证明:某村2010年灵寿县基本农田项目拨付资金属于以工代赈资金。

(3)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灵检反贪立(2014)4号”和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灵检反贪移(2014)1号”证实案件移送经过。

(4)灵寿县公安局陈庄派出所前科证明:王某、梁某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5)灵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同基本情况一致。

(6)灵寿县发政局给某村拨款证明,证实2010年灵寿县发改局拨付给某村基本农田项目资金2万元。

(7)某村2011年现金日记账及凭证:2011年1月14日,灵寿县陈庄镇某村收到灵寿县发改局通过灵寿县财政局拨给基本农田项目(以工代赈)资金人民币2万元;2011年1月18日,辛某支修大口井款2万元。

(8)大口井承包合同、大口井转让承包合同、辛某写的收到条、刘某写的收到条:证实王某通过伪造承包合同、转让承包合同、收到条的方式将灵寿县发改局拨付给某村的2万元以工代赈款套出。

(9)王某提供的97张开支单据,证实某村2009年2011年复印、刻章、制作锦旗、出租车费、办公用品、培训费、餐费、工费、订报纸等开支。

(10)王某的任职证明:证实2006年7月至2012年2月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9日任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11)王某和辛某的户籍证明:王某的基本情况。

(12)灵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5年6月1日出具的办案说明:灵寿县检察院2014年10月20日已移送案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使用的管理规定,将基本农田项目以工代赈资金2万元挪为村集体其他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时,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系村主任,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在本案中负主要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系村支书,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梁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

代审判员李**

陪审员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05: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怎样认定挪用款物罪
    认定标准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挪用款物罪量刑标准法院对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2023-07-22
    108人看过
  • 挪用特定款物罪原告是否能判缓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哪些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四要件是:1、客体要件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2、主体要件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客观要件是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主观要件是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21
    492人看过
  • 什么叫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律综合知识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二、如何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呢?(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本罪。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认为
    2023-03-01
    336人看过
  • 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词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
    2023-06-21
    450人看过
  • 挪用特定款物罪起诉状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大竹县**乡**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现住大竹县**房**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大竹县**公司将污水管道补偿款153.31万元分七次拨付**乡**村,因**村当时没有对公账户,以出纳的个人账户作为集体账户使用,将其中26万元补偿款汇入时任出纳的尹某某账户,剩余127.31万元的补偿款汇入时任大竹县**乡**村支部书记兼任出纳的被告人罗某
    2023-06-25
    177人看过
  •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一、挪用疫情救灾物资涉嫌什么罪挪用疫情救灾物资的,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
    2023-06-20
    483人看过
  • 特定款物挪用罪的刑事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具体困难的特定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
    2023-07-04
    396人看过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专门使用特定款物的财务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物资等严重情节,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3、主体为国家机关等单位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员,管理特定款物;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资金,过失不能构成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怎么判刑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么对犯罪分子要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定款物是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的钱款或者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2023-07-05
    387人看过
  •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不是是职务犯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规范的犯罪,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经济犯罪,破坏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所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是职务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5-02
    185人看过
  •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判多长时间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判多长时间对于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一般如何判刑,要分析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认罪态度,起点刑期是3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够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数额较大,挪用特别重要紧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极坏的影响。《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法院对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如何裁判?法院对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是这样裁判的: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1-15
    265人看过
  • 国家款物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四要件会哪些?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四要件是:1、客体要件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2、主体要件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客观要件是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主观要件是故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09
    318人看过
  • 怎么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2023-03-02
    282人看过
  •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会怎样追究责任?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会追究的责任:1、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一般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会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2、如果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3、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一、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的防疫用品该怎么处罚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的防疫用品的处罚标准:挪用特定款物罪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处罚如下:1、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挪用教育经费怎么处罚挪用教育经费构成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
    2023-04-10
    491人看过
  •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判刑标准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3-30
    32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挪用刑款罪特定款物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0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般法院可以判决挪用特定款物罪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3
      挪用特定款物罪法院的判刑规则: 1、行为人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院一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的依据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6
      根据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有哪些特定款物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16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管理特定款物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 什么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什么,又包括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5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