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可作为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根据的情形主要是他们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难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了使这一抽象的根据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的诉讼法明确设定了若干个符合这一根据的事实情境,使其成为回避的法定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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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9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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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适用范围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6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整定人和期验人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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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否适用回避制度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3我国法律规定知道案情的人可以做证人,知道案情的人大多都与本案但是人有关系,尤其是关系越好越清楚,证人不存在回避一说,只是如果证人与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则其证词的证明力,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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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划分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3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