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的通知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0:20:15 433 人看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和保险公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保险法》和《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交通事故损失鉴证、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损失评估收费统一规范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保险公估机构,以及外地来冀执业的相应机构,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及相关物品损失评估、鉴证服务,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收费标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3%,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收费费率2%,30万元以上收费费率1%。收费起点为200元(涉及非机动车辆的为100元),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最高为10000元。

三、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标准中包含了现场勘验交通费、损失部位简易拆检及损坏程度判定等费用,评估、鉴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

交通事故车辆需经专业机构拆解方可评估鉴证的,评估鉴证机构应事前告知委托人需拆解的部位及费用,并经委托人同意,拆解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四、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提供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五、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自立收费项目或超出收费标准、收费限额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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