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被判为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01:57:23 494 人看过

一、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被判为无效

转让股权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变更要交税吗

股权转让变更要交税。转让方是法人的,应当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转让方是个人的,应当交纳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法律责任是否得到免除

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特别情况下,即原股东未尽到完全出资义务或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在其出资义务限额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n(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n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n(三)提供劳务的场所;\n(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n(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n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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