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的必要性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5:32:03 243 人看过

一、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的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针对执行的实际情况,经过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予以变更使之更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和实际需要,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在实践中,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执行义务人为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利用达成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以及和解协议约定的宽限期限,拖延执行或转移财产。

2、执行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如在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执行和解中约定由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

3、执行和解协议变更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文书确定的有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也可以通过变更执行标的物来实现债权,如约定以物抵债、以财产性权益抵债等或者约定以金钱给付代替某种物品的给付等。

针对第一种情形,被执行人往往是不可能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的,此时执行权利人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往往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被执行人的故意拖延导致权利人产生更大的损失,被执行人达到了逃避执行的最终目的;针对第二种情况,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权利人又无法以和解协议为依据申请执行,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恢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眼睁睁”看着第三人这条“大鱼”溜走而无计可施;针对第三种情形,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执行权利人为尽快实现债权,对自己的部分权利进行了放弃或变更了履行方式,一般都会对被执行人更为有利,在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让被执行人放弃对自己有利的和解协议,去申请对自己不利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这是不可能的,而现行法律又赋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这对被执行人不利,也违背了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为解决以上问题,赋予和解协议可诉性成为必然,当事人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对达成的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但是要严格规定当事人仅能在申请恢复执行和提起新的诉讼两者选择其一。

二、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的可行性

从性质上来看,执行和解协议在形式上具有契约性,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强调自愿、平等协商,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的自由处分;从内容上看,执行和解协议是权利人和义务人就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方面达成的一致,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可诉性问题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角度来看,是指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是指法院的受案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具有私法上的契约性,双方都应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因履行和解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理论上来看,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问题并不冲突。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所包含的、以诉讼标的为目标和界限的实质性判断对纠纷事项所产生的终局性效果,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有一种观点认为赋予和解协议可诉性与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存在冲突,该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对原生效裁判履行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方面的变更,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因履行和解协议而起的纠纷与原裁判中的争议事项属同一诉讼标的,在人民法院对原纠纷已进行实体内容上处理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要遵守,禁止当事人再行起诉、法院再行处理。笔者认为,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问题并不冲突: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对其实体权利的重新约定和处分,法律关系的主体(上述第2种情形)、法律关系的内容(上述第3种情形)都发生了变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将履行和解协议中产生的纠纷诉至法院,经审查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新的诉讼标的进行审理,这并不违反法律关于既判力的规定。另一方面,确定既判力不仅有其作用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同时还受一定时间范围的限制。既判力是针对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断,但民事法律关系并非静止不动,其将在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作用下发生变更,因此既判力只有针对某一特定时间点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判断才有意义,这一时间点也被称为民事裁判的标准时间。此时间点之前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成为民事诉讼和裁判的对象,与之相关的主张将受既判力的约束;而此时间点之后,民事法律关系可因法律事实而变动,在其变动之后出现的新的主张将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对此当事人可另行诉讼。和解协议是在对原法律关系作出确定裁判这个时间点之后才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动,在履行和解协议中发生的纠纷可起诉到法院。

从实践上来看,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到具体案件的判例,赋予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在实践中逐渐得到认可,199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内设执行组)作出经他[1995]2号《关于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不应恢复执行的函》,指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中确定的以物抵债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另行诉讼解决。1997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199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作出[1999]执他字第10号《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指出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一个复函中也提到,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的期限经过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允许其基于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653号裁定书中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在无法恢复执行原判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进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者补充约定,权利人据此就原判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的,由于诉的标的不同,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监字第109号裁定书中认为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5: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执行和解相关文章
  • 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可行性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一、企业改制的概念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二、企业改制相关规定有哪些?(一)《劳动部关于违反和
    2023-03-03
    366人看过
  • 许可执行之诉的客观必要性
    由于判决本身并非都能具体地明确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更由于当事人的人格和财产状态处于变化之中,确定生效的给付判决,即使是公正无误,也并非任何时候都有执行力,更并非对所有的人都具有执行力。例如,判令债务人交付房屋,房屋已被翻建或者已被第三人占有甚至取得所有等,这时判决能否执行,可能有所争执。再如,判决后,当事人可能已经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可能已经分立、合并、被撤销、清算,或者被告可能为逃避执行,将诉讼标的物恶意交由他人占有。又如,拆迁安置一案,开发商被判令安置一定面积的房屋,但未对房屋进行特定化。进入执行后,执行法院要么让被拆迁人承受其指定的房屋,要么就以双方无法达成具体协议而长期“挂案”。至于判决上所载请求权附有条件、期限的,被执行人一旦提出异议,如何处理,也亟待规范。这些均涉及复杂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产生各种不可调和的争议。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许可执行之诉才愈加凸显其重
    2023-03-29
    488人看过
  • 行政案件进行协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有哪些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理论上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也不乏有其依据。第一、行政合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允许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是法律规定的;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适当减轻处罚或作出让步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违背法律;第三、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解决纠纷的定纷止争效果,而协调无疑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由于单纯的行政判决难以达到彻底平息当事人的纠纷的效果,导致行政诉讼判决上诉和上访率较高。无论是撤销判决还是维持判决,均可能导致不利的后果。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可能导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服甚至上访申诉,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还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维持的判决,原告上诉的比率非常高,因此达不到彻底平息纠纷的目的。从审判实践看,在行政诉讼中
    2023-06-11
    437人看过
  • 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性婚姻目前在我国不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自愿的婚姻,婚姻关系仅存在于男女之间,不包括男男之间、女女之间。同性婚姻在一些外国是合法的,但是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符合我国自古以来的道德标准,故同性婚姻目前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中国会不会支持同性婚姻中国不会支持同性婚姻。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依照我国对婚姻合意的要求,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且双方自愿。结婚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7、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8、结婚证在
    2023-06-30
    167人看过
  • 赋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的法律依据
    由于事故认定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在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时,只有司法机关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时,才能使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得以有效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征:(1)可诉性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3)可诉性行为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的行为;(5)可诉性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对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所做的事故认定行为符合上述五个特征,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司法最终审查和裁决的原则,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均应当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由于公安
    2023-02-22
    387人看过
  • 赋予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
    传统保赔保险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根据无损失即无保险的赔偿原则,在被保险人没有实际赔付受害第三人前,被保险人没有因事故而受到损失,因此保险人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船东保赔协会的会员先付原则同样是遵照无损失即无保险的赔偿原则,要求入会会员必须先向受害第三人赔偿,然后由协会向会员赔偿。这样的赔偿方式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同时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尤其在海上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责任、船东货损责任、罚款责任、绕航责任等问题上更是难以起到适时补救,减少损失的目的。因此,当前在司法实践和海事立法上需要对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赔偿请求权问题进行研究。(一)赋予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赔偿请求权是督促船东保赔协会及时理赔的需要由于海上事故往往损失巨大,除非实力雄厚的船公司,否则很有可能出现赔付不能的情况。如果固守传统保赔保险理赔的原则,当被保险人怠于履行或履行不能时,会出现船东保赔协会收取会费,却以
    2023-06-06
    370人看过
  • 债务人移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债务应该还清。债务人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分期清偿。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即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已经生效。债务人没有客观执行能力的,只能分期偿还。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执行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订立分期还款协议。债权人在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济收入、生活费用和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债务人可以接受的每月分期还款金额。怎么办理移民办理移民的流程如下:1、了解投资移民的条件。即了解移民接受国接纳投资移民的具体规定,如投资数额一般都在10万美元以上,有的高达100万美元以上,了解清楚后便于结合自己的实际经济实力作出抉择,同时选择公安部认可的专业公司支持,以便解决不同财务制度和经商环境的对接问题;2、索取有关投资移民的文件资料。申请者可通过海外亲友到移民机关索取,也可直接到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索
    2023-07-01
    370人看过
  • 了解民事诉讼期限保护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事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期限规定是一般是三年的时间。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确认了诉讼时
    2023-07-04
    388人看过
  •  分析加油站用地性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该地段分别规划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和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代码为b,适用于零售、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代码为b4,适用于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加油加气站用地代码为b41,适用于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具体属性代码为b、b4、b41,这些代码依次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站用地。b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指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指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根据《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定额和规划规范》(GB/T 50180-2016)的规定,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绿地规划的要求,并且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
    2023-11-02
    293人看过
  • 执行终结的必要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2、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公证债权文书等)被撤销的;3、被执行人死亡后,既没有遗产也没有继承人的;4、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5、被执行人(自然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另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裁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终结执行的情形终结执行,就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没有必要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了应当终结执行的各种情形,同样也适用于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这些情形包括: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予以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就应当终结。因为裁决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裁决被撤销等于执行没有了根据,因此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2023-07-01
    92人看过
  • 营业执照年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营业执照年检方式已更改为网上填报。企业需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企业征信公信系统,进入查询系统,填报年度报告。所有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跟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对于营业执照的年检流程具体如下:首先,可以上网登录全国企业的征信公信系统,然后点击你所在的地区,进入查询系统,然后点击网址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最后在线填写年度报告,根据自己的公司情况,经行如实填写即可。现在已经没有年审这说法,统称网上年报。所有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流程1、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查到所在的省市并点击进入。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4、选择新用户注册。5、按要求填写信息后登陆。6、登陆后选择年底报告在线填报。7、按要求填写,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示.8、填写完毕,保存并下一步。在出资情况点击添加,将各个股东的出资时间填好。9、保存并下一步
    2023-06-30
    325人看过
  •  执行合作框架协议的可行性
    根据所给的合作框架协议,只要依法签订并包含了必备条款,就能够顺利执行。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合同标的、合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根据所给的合作框架协议,只要依法签订并包含了必备条款,就能够顺利执行。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合同标的、合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能 否 顺 利 执 行 ?框架性合作协议与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作方式。框架性合作协议是一种意向性的合作,不具有合同的效力。而合同则是一种具有具体详细内容的文本协议,违反合同内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具体合同之前,应该先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以明确合作意向和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依法签订并包含必备条款的合作框架协议是顺利执
    2023-10-01
    461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的必要性是什么
    检察院刑事案件抗诉的意义是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及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合法利益。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书的有问题,并提供证据证实该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检察院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有不同意见,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相对被告人上诉而设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判决有意见(通常认为量刑过重),可以上诉,但如果被害人或提起公诉的公诉方对刑事判决有意见,就可以通过刑事抗诉来正确处罚被告人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
    2023-08-06
    433人看过
  • 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力及可诉性
    今年元月,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对该市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案进行调解后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但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签字后,申请人又反悔了,再次向德阳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由此,法制机构内部人员在能否接受申请人的再次复议申请,能否直接就原复议申请继续作出复议决定问题上展开了讨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然而,该条例对于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双方或一方反悔时应如何处理,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过程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一样,
    2023-06-06
    15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经执行人员确认后,即按协议履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更多>

    #执行和解
    相关咨询
    • XX院: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般来说,在执行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对方未按约履行,可以要求恢复原执行。
    • 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8
      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如下:遗产税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目前,开征遗产税已列入我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 1.总遗产税制。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2.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
    • 技术保密合同的必要性和必要性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1-1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 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诉性和否诉性怎么区分?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17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
    • 执行力问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什么地方体现?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1
      1.要着眼于“严”,积极进取,增强责任意识。责任心和进取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 2.要着眼于“实”,脚踏实地,树立实干作风。虽然每个人岗位可能平凡,分工各有不同,但只要埋头苦干、兢兢业业就一定能干出一番事业。3.要着眼于“快”,只争朝夕,提高办事效率。要提高执行力,就必须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弘扬“立即行动、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决克服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恶习。 4.要着眼于“新”,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