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误工时间规定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司法实践,误工时间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绝大多数是来源于法医司法鉴定,因此即便出院证明上医院留有休息XX天的医嘱,但还是建议受害人以该医嘱为鉴定材料检材,送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予以法医鉴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
针对这种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值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6个月,并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司法解释这么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在有误工费损失。
2、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尚未构成伤残的。
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的确定很简单,直接依照法医鉴定里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即可。
一、交通事故出院后算误工时间吗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误工费时间的计算,是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不一定只计算住院期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赔偿举证要注意的事项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4、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5、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6、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7、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8、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9、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10、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1、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12、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4、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5、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6、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7、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8、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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