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的一天,34岁的潘正森与公司同事到外地出差,在返程途中遭遇车祸,潘正森头部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后,诊断为:重度脑挫裂伤,原发性脑干损伤。从那时起,潘正森成了躺在医院里的植物人,而且这一躺就是4年多。2005年初,锦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潘正森的伤残作出鉴定: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2005年12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依潘正森父母的申请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潘正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潘正森的父母又向所在的街道社区提出为潘正森指定监护人的申请。随后,街道社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指定,指定潘正森的妻子石莉莉为其监护人。就是街道的这一指定,二位老人为了儿子,无奈何又第二次走进了法院的大门。
潘正森的父母在法庭上哭述:潘正森自从受伤那天起一直处于无意识的植物人状态,而他的妻子石莉莉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在长达4年的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从未履行过监护职责。4年多来,都是由二位老人为儿子张罗住院、治疗、护理、康复锻炼、做伤残鉴定、请求工伤、申请仲裁等一系列事情。对于这样不负责任的儿媳妇,老两口哪能放心把儿子交给她,所以坚决要求变更监护权。
在法庭上,潘正森的妻子却作了相反的答辩:我和潘正森婚后感情很好。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我一直帮助联系单位筹集就医的费用。由于家里商量由潘正森的父母护理,所以护理费都由他们二老享有,这样我就回到单位上班了。作为潘正森的妻子,财产是我们共同享有的,我还要照顾未成年的孩子,所以我认为从各方面我都尽到了责任,请法院驳回二老的申请。
法院针对双方的陈述做了相应的调查,结果为:在潘正森受伤住院之初,石莉莉确实在医院护理过,后因工作需要,便一直由潘正森的父母护理。2004年6月,潘正森转院治疗后,石莉莉就很少到医院去,除了每月给付500元的生活费,就没再出资为潘正森治疗,可自从2005年10月之后就连生活费也不给了。由于潘正森是工伤,其住院的费用及护理费一直由其单位出资,但从2005年2月起单位就不再支付护理费,自2005年10月之后,也没再支付潘正森的医疗费。潘正森的父母共为潘正森垫付医疗费1.5万余元,支付外购药等费用1.9万余元。
法院认为:潘正森的妻子石莉莉虽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到医院护理,但其在节假日亦很少到医院护理。在被监护人潘正森的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医疗等费用时,不能积极主动筹措资金,维持被监护人的治疗。因此,潘正森的妻子石莉莉作为监护人并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等监护责任。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治疗的原则,法院最后判决被监护人潘正森的监护人变更为潘正森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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