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非侵权诉讼的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一)非侵权诉讼的制度渊源,是一种要求法院通过判决确认某些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其最大的特点是法院对确认行为的判决只有既判力,而没有执行力。美国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联邦确认判决法》。法律规定,在发生实际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各自的权利或其他法律关系,法院有权作出相应的判决,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领域,被指控侵犯专利权的人可以援引该法第2201条和第2202条的规定,主动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英国专利法(1977年)第70条和英国商标法(1994年)第21条对不正当的侵权威胁提供了类似的补救措施(II)中国法律确认非侵权诉讼的依据中国法律没有关于确认非侵权诉讼的规定。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对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F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作出批复,这被认为是中国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答复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的主张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复函进一步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要求法院通过发函指控被告侵权,确认他没有侵犯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声称被告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因此,以请求确认非侵权纠纷为诉因,可以更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实质,反映当事人的请求和法院判决事项的核心内容。然而,该回复并未明确确认非侵权诉讼的制度设计目的,这也预示了法院在未来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差异。为了确认非侵权纠纷,最高法院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利益受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知识产权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并要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为三级诉讼事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认
(三)建立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有人曾认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这一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行为本质上属于对被指控侵权人的救济。通过确认非侵权诉讼,可以尽快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减少被指控侵权对被指控侵权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当一种产品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它通常涉及多方利益,例如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甚至用户的利益。如果不能尽快确定侵权与非侵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影响被指控侵权产品制造商的市场前景,增加其市场风险,扩大其与产品销售商和用户的商业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和法宝。有时它会被权利人滥用。一方面,确认非侵权诉讼可以尽快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一种促进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防止权利滥用的机制。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确认不侵权的诉讼制度十分必要
(四)我国法院受理的不侵权诉讼案件类型及存在的问题
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庭正式批复苏州龙宝案以来,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了一批以不侵权为诉因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事由规定》规定的诉讼事由包括三种争议: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确认不侵犯著作权。非侵权诉讼的确认丰富了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被控侵权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济。然而,由于此类案件在立案条件、管辖权和审判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法院的法官通常根据自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来审理案件。因此,存在立案条件不一致、管辖权认定不明确、案件审理思路不清晰等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非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请求权和理由,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认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与普通民事案件没有区别。在上述情况下,“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在对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的复函中认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为被告**福公司致函销售原告产品的商户,称原告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产品,损害原告利益。由此可见,被告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出了侵权警告信,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商品,在2007年的案件中,当原告决定某一外国利益受到损害时,美国最高法院重申,法院对宣告性判决诉讼的管辖权应符合案件或争议的要求,即(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否能够证明存在法律利益冲突的各方之间存在实质性争议。此类实质性争议是真实的、迫在眉睫的,需要缓解。宣告性判决的作出应区别于对某些虚拟事实的法律意见。这表明,现实中的实质性争议是美国法院对宣告性判决行使管辖权的前提。这种实质性争议的标准比中国法律规定的“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更为明确。因此,在确定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非侵权诉讼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的规定,审查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即可以通过初步证据证明的事实,看看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实质性争议。如果存在此类争议,可以确定原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满足非侵权诉讼的受理要求之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现实和实质性的争议?中国**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公司确认其未侵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如果被警告人想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并且有原告资格提起诉讼以确认不侵权,他必须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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