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情减免社保办理政策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09:33:03 215 人看过

3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2月起,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2月起,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这一政策将惠及全部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预计全年将减负500多亿元。市社保中心同时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办理流程。

(1)中小微企业2至6月单位缴费全部免征

对本次国家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用阶段性减免政策,北京市将顶格执行。在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均减半征收。也就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16%调整为8%,以及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三项社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不减。

2020年2月至6月,对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将全部免征,个人缴费部分不免。

需要注意的是,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这三类单位(人员)应缴社保费将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扣缴。其中,因春节假期调整和疫情影响,未成功扣缴1月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请,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

(2)困难参保单位可缓缴社保费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还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晚缴纳期限为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例如,参保单位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于3月底前缴纳。如果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之后月份以此类推。但需要注意,缓缴不可跨年度,也就是说,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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