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1:35 298 人看过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法院不受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该法系1989年颁布,距今已近20年,期间,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法制环境和公民的法制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而该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

一、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从立法技术上讲,受案范围的规定有列举式、概括式和折中式三中。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采取的是列举式,但列举式具有明显的缺陷,任何列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都肯定存在遗漏。因此,笔者认为,在该法修改时可以采取概括式的条款来规定可诉行政行为,对于不可诉行政行为则采用列举式规定。这样两个条款之间并形成了“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关系,在法无明确规定不能起诉的情况下即按原则规定视为可诉,这样既加强了权利保护又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之要求。

二、扩大受案范围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太窄,不利于保护行政性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方面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该法在设定受案范围时,区分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后者不在受案范围之列。然而,从实践看,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根据现行的体制安排,相对人只能提请人大撤销或在复议中附带提出审查请求,不符合“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应接受司法审查”的现代法治理念。另外,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显然也不合理。从实际情况,内部行政行为,诸如,对公务员的奖惩、提拔、任免的重要性丝毫不逊于外部行政行为。

三、权利保护范围有待扩大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还享有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然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它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宪法规定的公民、法人等主体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却被排除在外。笔者建议,在《行政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扩大至“合法权益”,加强对主体权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19: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还是小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1、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2、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2、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3、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商标行政复议的受案
    2023-08-12
    117人看过
  • 对完善司法网络拍卖的几点思考
    当前,全国许多地方的法院都在积极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司法网络拍卖具有促使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拍卖成本最小化、拍卖信息和竞价过程的公开透明化的优点,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一、司法网络拍卖存在的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公权力的膨胀。司法网络拍卖中,法院既是组织者,又是监管者,存在多重角色的重合,容易造成公权力膨胀,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网络拍卖的对象具有局限性。当前网络拍卖的对象仅局限于一些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普通的动产,而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如土地使用权、珠宝、房产、股权等,并不适合在网络上进行拍卖。买受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司法网络拍卖活动中,因制度设计和交通不便等原因,竞买人无法实地查看被拍卖标的物,而法院和网络交易平台对标的物的瑕疵往往不作承诺和担保,标的物风险责任自拍卖成交后即转移给买受人,加重了竞买人一方的风险承
    2023-06-08
    226人看过
  •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一、改变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立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主要是由于当时国家赔偿制度处于初创阶段,明确列举赔偿事项,便于实际操作,而且有利于减少财政负担。但是行政赔偿的内容主要是违法行政,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可能对其进行逐一的列举,而且这种方式也不利于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因此,这种立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狭窄。因此可以改用概括式为原则、兼有列举式的模式。以概括式为原则,能把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都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同时也使国家赔偿制度保持了相当的弹性,更好地规范范围不断扩大的行政赔偿活动。二、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1、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才能要求行政赔偿。但事实上,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的
    2023-04-24
    303人看过
  • 拓展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和标准的思考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行政诉讼司法监督审查的范围,即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或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10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核心,认真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已在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应有的司法审查范围,影响了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因此,对司法监督审查范围从广度上和深度上予以丰富和扩展,已成为行政审判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拟对此发表一点看法,以期对立法和行政诉讼审判实践有所参考。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行政行为,均应成为司法监督审查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立法行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看,行政规范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与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此即为行政诉讼法第
    2023-06-06
    84人看过
  • 关于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规定的欠缺,使得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笔者结合复议工作实际拟就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作一番粗浅的探讨。一、现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一)、现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我国现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主要有:1、申请。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人为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提出;申请人为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组织可以提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2023-06-06
    186人看过
  • 行政赔偿诉讼的完善
    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行政赔偿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155页。[4]参见贝尔蒙:《美国国家赔偿制度》载于《行政立法研究参考资料》,第4辑,1989年5月;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第16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5]例如林准、马原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页;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3页。[6]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52页。[7]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9页。[8]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9]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
    2023-06-06
    269人看过
  • 什么叫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性质不同行政(1)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三)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四)审查的力度不同(五)审查依据不同(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
    2023-03-21
    262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和诉讼参加人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
    2023-06-06
    192人看过
  • 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伴随着机器化生产的到来,工伤事故已成为当今工业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暂时、部分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到20世纪90年代。1994年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把工伤保险作为重大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第三阶段,自《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到2004年,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机构和运行体制。第四阶段,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今。2004
    2023-05-03
    330人看过
  • 受案范围不包括非行政诉讼案件
    1、国家行为不可诉;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3、内部行为不可诉;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6、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7、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8、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9、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可诉;10、部分行政确认行为不可诉。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
    2023-07-05
    44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有: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是: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有哪些我国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以及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事实较清楚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023-06-06
    401人看过
  • 完善行政确认判决之若干思考
    自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学界一直呼吁将确认判决纳入立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施行以来,确认判决被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虽然理论、立法与实务皆对确认判决投注关切的目光,但这并不表明对其有清晰、完整、正确的洞悉。随着行政诉讼法修订讨论的不断升温,确认判决将由新的诉讼法典所规范已是必然。此时,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反思、整合与重构不可或缺。本文拟通过对行政确认判决相关理论的分析,澄清当前存在的谬误,一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关注,并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言。一、确认判决之再认识所谓确认判决,是指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确认被诉之对象合法、有效、无效或违法的判决形式。尽管确认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确立较晚,而且其赖以存续的法律基础远不及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等其他判决形式深厚,但其被关注的程度却超越其他判
    2022-04-05
    314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
    2023-06-10
    197人看过
  • 在刑事诉讼中重建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除了个别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以外,原则上都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实属凤毛麟角。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长时期以来一直是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一、国家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没有落实,使得证人因缺乏安全感而不敢出庭作证;二、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设置不平衡,使证人担心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经济损失;三、法律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使得证人能为拒绝出庭作证找到法律空子;四、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甚至法院也担心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会给案件的审理进程带来麻烦。笔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确实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有利于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打击犯罪,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公民免受刑事追究;也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由于长期以来在我国的
    2023-04-22
    27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咨询
    •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
    • 行政赔偿诉讼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3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
    • 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 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受理有哪些方式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3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了行政复议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8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者及其相似,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包括行政复议,两者性质是有很大区别的。 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