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雷,男,现年55周岁,威海市环翠区户口,2009年在威海的一家生产企业参保。到60周岁时,老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达到8年,还差7年才能达到15年。按原来的规定,到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只能把个人账户退给本人,社会保险关系终结,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则允许
张学雷,男,现年55周岁,威海市环翠区户口,2009年在威海的一家生产企业参保。到60周岁时,老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达到8年,还差7年才能达到15年。按原来的规定,到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只能把个人账户退给本人,社会保险关系终结,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则允许参保人缴费到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让老张看到了希望,他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研究,然后向企业劳资处的李处长进行了咨询,谁料,几句话之后变成了争论。
老张的观点是:按照法律规定,到2016年,老张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8年,企业必须允许老张继续工作,并为老张参保缴费至65周岁,到65周岁时再由企业一次性补足2年的费用,为老张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而李处长有不同的见解:60周岁是法定退休年龄,生产企业不可能使用这么大年纪的劳动者,既然不在我们企业工作,就不可能给你缴费,至于没工作的补缴年限就更不可能由企业负担了。李处长找出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指给老张看:职工正常退休的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坚持不退的,可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既然国家对退休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还对缓退进行了严格限制,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不可能再负担缴费和补缴的责任。
老张和李处长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这一问题应该综合理解。
一、法律赋予公民劳动的权利
《劳动法》第73条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第1款就是退休。但退休仅仅是享受养老待遇的一个标志,并不是说退休就剥夺了职工劳动的权利,因此,法律没有限制成年后的劳动年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就老张而言,他达到60周岁时没有享受养老待遇,既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退休,也不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按规定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作了明确的处罚,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也就是说,老张60周岁以前在企业工作,企业必须为老张参保,60~65周岁之间在企业工作,企业也应为其参保。
三、深刻领会《社会保险法》的内涵
1.从企业方面说,应尽量照顾职工,使其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法律的钢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我国的法律又注入了以人为本的比较人性化的一面。《社会保险法》既规定了法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又允许不足15年的人员延续缴至15年,充分体现了这部法律的人情味。在这一前提下,应当灵活掌握,当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满足15年缴费年限的,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以缓解就业岗位;如果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不足15年缴费年限,就应该尽可能允许职工继续工作,直至缴满15年。
2.从职工方面说,应充分理解国家的照顾,通过个人努力实现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当本人达到60周岁时,企业如果允许其继续在本企业工作,那么就由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无法继续在企业工作,那么就按其他方法处理,如,申请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农保,或者要求支付个人账户积累额。老张可以量力为自己定位一种保障方式。
《社会保险法》中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和可以转入居民保险或新农保,直至支付个人账户积累额,都说明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这里有劳动年龄内的强制性,也有超出劳动年龄的照顾性,企业和职工都应该充分理解《社会保险法》的内涵,企业应尽力创造条件照顾职工,以满足职工缴满15年的条件;职工个人应充分理解法律中的可以,是国家对不足15年缴费年限人员的照顾,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尤其是老张65周岁时空补的2年缴费年限,未给企业形成任何价值,企业也不负有任何责任与义务,应该由老张个人无条件负担。(宋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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