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权的行使规定如下:当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可以在接到履行通知后提出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第三人可以对通知内容提出异议。但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
代位执行权的行使规定如下:
1、当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第三人可以在接到履行通知后提出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是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人员应记录在案,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第三人可以对通知内容提出异议。但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会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4、如果第三人认为自身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那么其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内容。
5、如果第三人承认债务的部分,同时也对部分内容有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只能就其承认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究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代 位 执 行 权 如 何 处 理 第 三 人 承 认 债 务 但 部 分 异 议 的 情 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
总之,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来促使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第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提出异议,但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第三人可以在通知内容被确认后进行异议。不过,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审查,也不会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认为自身没有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其异议将不被视为法律规定所指的内容。而如果第三人承认债务的部分,同时对部分内容有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只能就其承认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在第三人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则裁定驳回;如果理由不成立,则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的钱,可以理解为对债务无异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中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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