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哪些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08:52:26 82 人看过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民法中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三、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当事人互负,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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