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中央资金地方承担项目资金、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省对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管理。
四、要求列入中央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由各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统一交由耕地保护处受理。耕地保护处要会同计财处根据上报项目资料,结合当地造地改田资金收交情况编制上报方案,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五、省直接承担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议,由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厅计财处会同耕地保护处组织审核;市、县承担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审核。
六、开发整理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审核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台帐,台帐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地点、承担单位、协议开工峻工日期、工程预算、付款情况等。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根据业务部门确认的项目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及部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土地使用与工程管理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进行验收。中央资金地方承担项目由省组织初验后,由省报国土资源部验收;省安排资金省承担项目,由省组织验收;省安排资金市、县(市、区)承担项目,由县(市、区)组织初验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复验。
十、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国土资源管理财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查,或委托审计,审计合格后付清余款。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同步监督,对虚报冒领、降低工程质量、挪用工程款、预决算及合同管理等有问题的项目应停止拨款。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县级耕地开发整理资金以及委托造地项目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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