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01:02 380 人看过

一、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中央资金地方承担项目资金、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省对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管理。

四、要求列入中央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由各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统一交由耕地保护处受理。耕地保护处要会同计财处根据上报项目资料,结合当地造地改田资金收交情况编制上报方案,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五、省直接承担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议,由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厅计财处会同耕地保护处组织审核;市、县承担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审核。

六、开发整理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审核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台帐,台帐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地点、承担单位、协议开工峻工日期、工程预算、付款情况等。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根据业务部门确认的项目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及部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土地使用与工程管理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进行验收。中央资金地方承担项目由省组织初验后,由省报国土资源部验收;省安排资金省承担项目,由省组织验收;省安排资金市、县(市、区)承担项目,由县(市、区)组织初验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复验。

十、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国土资源管理财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查,或委托审计,审计合格后付清余款。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同步监督,对虚报冒领、降低工程质量、挪用工程款、预决算及合同管理等有问题的项目应停止拨款。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县级耕地开发整理资金以及委托造地项目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开发相关文章
  •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计经委浙计经建[1995]1087号1995年10月26日颁发)一、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统一纳入全省各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严禁搞计划外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二、各中央部门房地产公司和省属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和土地成片开发建设,所需投资规模由省计经委统一下达。市(地)、县属公司所需投资规模由各级计委(计经委)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批权限分别下达,并报上一级计委(计经委)备案。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权限审批。小区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地)级计委(计经委)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省属房地产公司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县(市)级计委(计经委)审批,报市(地
    2023-04-22
    325人看过
  • 浙江省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5-01生效日期:2002-05-01发布部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贴息原则。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二、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四、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改善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五、立足
    2023-06-05
    217人看过
  • 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财政局、住房委员会,省直属单位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我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
    2023-06-10
    255人看过
  • 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向国有企业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和小额抵押性借款;用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经费支出。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再就业资金由省级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管理和运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二)编制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三)制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标准;(四)负责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审批;(五)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照顾重点、专款
    2023-06-10
    383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号:浙财建字〔2008〕205号发布日期:2008-10-20执行日期:2008-10-20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08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
    2023-04-24
    416人看过
  •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计委(计经委),省级各厅局、金融机构:为加强我省重大项目的计划管理,我们在征求省级有关厅局和市(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与我委各相关处室进行计划衔接,同时附上《浙江省计经委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请知照。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编制浙江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是经济体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必须切实“集中资金保重点”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可操作的手段,探索实现政府可调控的各路建设资金与投资计划的紧密衔接,从而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第二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及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安排年度资金计划时,应重点保证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第三条省重大项目资金平衡计划以年度为主。选择进入该计划的项目,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优先
    2023-04-22
    227人看过
  • 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第三条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我省的省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经审查后,一式五份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核准进浙的省外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暂住证》。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㈠进浙施工负责人具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㈡有健全的组织
    2023-04-22
    422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浙司发[2001]198号发布日期:2001-6-24执行日期:2001-6-24各市、县(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厅法规教育处。浙江省司法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专用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专用称号。第四条浙江省司法厅是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条除登记管理机关特殊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023-06-06
    399人看过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浙工商消[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建立万村放心店工程长效监管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八日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示范店创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心示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是指经营行为规范、经营条件较好、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并经规定程序评定为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商店,包括农村、社区、景区、学校等区域的商店。第三条放心店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努
    2023-04-24
    236人看过
  • 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的20%划入省级国库,省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征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90%划入省级国库,作为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全部专项用于污染防治,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第三条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
    2023-04-24
    442人看过
  • 行政程序管理:浙江省
    1.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2.一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或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辖。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5-12-27【发布单位】【文号】省政府令第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二、第二条改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防范),
    2023-07-04
    478人看过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7月9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储备土地必须依法执行。《办法》规定,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应当进行储备。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
    2023-06-10
    470人看过
  •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件(包括《导游证、《领队证和《景点景区导游证),接受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和景点景区导游。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件。第六条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
    2023-05-10
    473人看过
  •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2023-04-22
    47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土地开发
    相关咨询
    • 粮食自给工程项目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确定项目区的原则:(一)区内普遍缺粮或发展粮食生产潜力大;(二)适于改革耕作制度,发展本省缺口粮食品种种植;(三)与在建的商品粮基地县、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严格区分。
    • 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01
      法律对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规定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2个项目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设有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同如何写,求范本啊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4-09
      土地整理工程, 接受了投标, 双方 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在 签署了本协议书。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万元整。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项目审批文号: 资金来源: 2 、 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主涵义与下述第二部分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3 、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 ) 协议书 (2 ) 中标通知书 (3 )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 合同条款 (5
    • 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在湖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设立分支机构,其母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五)已获经营许可、注册资本未达到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