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1:32:12 442 人看过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计算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以天数为基础,按照已付款利息支付,从合同交房到实际交房计算。

付款利息就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日计算。

第二种:根据合同中双方约定比例计算,一般比例范围是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例如:按照全额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那么就是用全部房款乘以万分之一再乘以违约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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