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与曹焕亚、常州市博信机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5:55 450 人看过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与曹焕亚、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7-18当事人:曹焕亚、金乃民法官:文号:(2005)镇民三初字第20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

法定代表人金乃民,该厂厂长。

被告曹焕亚,住镇江船院二村12幢501室。

被告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诉被告曹焕亚、被告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于200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其他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负担。

审判长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戴晓曦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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