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特别是有关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加快集五保供养、社会养老、困难救助等为一体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能力和供养水平,促进社会福利中心由单纯福利型向社会服务型转变,使之成为服务老年人,救助贫困人,承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民政工作平台。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考虑社会福利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先行编制具体建设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计规范、设施齐全、风格各异。
(二)因地制宜。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根据目前农村居民生活实际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改(扩)建为主,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三)方便适用。社会福利中心的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人性化特点,室内要设有老人居室、食堂、浴室、卫生间以及医疗保健、图书阅览、文化娱乐室等;室外适当进行绿化美化,设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运动设施。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开,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区和老年公寓区要相对独立。
三、建设目标和规模
从2006年起,利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684所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任务,达到每个县(市、区)1所,每个乡镇1所,实现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形式多样、服务队伍专业的目标,使社会福利中心在农村养老、助老和困难群众救助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乡镇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规模根据当地人口数量确定,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口超过2万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
各地要制定2年改造建设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将分阶段对各地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批准挂牌。
四、服务功能
农村社会福利中心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服务。
五保供养服务。为所属乡镇行政区域内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供养服务,为享受义务教育的孤儿提供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协助乡镇政府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组织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开展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活动。
社会养老服务。广泛吸纳城乡老人进入社会福利中心自费养老,建立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和社区老人服务网络,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社会福利中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社会救助服务。协助乡镇政府建立低保户、灾民、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档案,准确掌握困难人口情况,组织公益岗位人员和志愿者队伍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生产上的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医疗卫生服务。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治疗常见疾病。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专家坐诊、义诊,为老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社会福利中心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对患大病的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文化娱乐服务。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逐步增添各类文化娱乐用品,丰富老年人的文体生活。有条件的可组织辖区内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当地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
信息服务。根据城乡日益增长的家政、老年婚介服务需求,开展家政培训,建立家政、老年婚介服务信息网,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同时,积极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为农村专业协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农村专业协会发展。
维权服务。与乡镇司法所或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为所辖区域内的老年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机制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社会福利中心为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政府管理的福利机构。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为社会福利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运行中所需的取暖、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等费用。
社会福利中心要根据需要配备3—5名工作人员。可以从乡镇机构改革富余人员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中挑选,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选聘年富力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和现代管理理念的人员。
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人员可根据入住老人数量和服务需要配备。结合政府开发公益岗位,选择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人员从事护理服务工作,按照岗位职责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资金渠道
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通过政府投入、政策减免、社会捐助、社会福利中心自筹等渠道解决。
政策减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民发(2001)11号)要求,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减免建设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政府投入。包括省里补助一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安排一部分。
社会捐助。各地可从社会募集和捐赠款中解决一部分。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以多种形式进行专项捐助。
单位自筹。新建社会福利中心要充分利用原有敬老院的资产,通过置换、出售等方式筹集到的资金要全部用于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乡镇合并后撤销的敬老院资产要实现资源整合,统一用于社会福利中心建设。
社会福利中心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资金,要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要建立五保对象数量和经费联动的增长机制,保证所有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及时入住社会福利中心。
七、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一项德政工程来抓,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制定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村镇规划进行选址,严格按照建筑行业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组织施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档案,指定项目责任人,保质保量完成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任务。
典型带动,整体推进。各地在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培育典型,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方法,加快建设步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各地以及全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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