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行纪合同谁是被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0:50:14 115 人看过

需要看原告是委托人还是行纪人,原告是委托人,那么被告就是行纪人。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行纪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行纪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委托合同纠纷的区别。首先,法律对行纪人有特殊的资质要求,从事行纪业须经批准或者许可;其次,行纪合同在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无特别约定,费用也由自己负担;再次,行纪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是贸易活动,是特定的;最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汽车代销是否属于行纪合同

汽车代销属于行纪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代销属于贸易活动,所以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所谓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从事交易活动而获得报酬的营业。从事行纪经营业的人,就是行纪人。在许多国家中,行纪营业属于特殊行业,行纪人的设立须经过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或许可的人,不得从事行纪营业。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对行纪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即须有经营业务的资格。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其标的也是劳务,即处理委托事务也就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行为。在行纪合同中,对于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贸易活动范围各国都有自己的规定,大多数规定是物品的买卖,另外不动产商品是不属于这个范围的。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就是说,在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自己为权利义务主体,委托人并不直接称为权利义务主体,第三人并不需知道委托人为何人。

行纪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而且也以自己的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他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5.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故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同时,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收取报酬,是有偿而非无偿的,因此,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无须履行特别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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