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18:42:45 85 人看过

1、如果赠与尚未履行,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一经行使撤销权,则使赠与关系消灭,即赠与一经撤销即视为自始无效,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如果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此时则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也使赠与关系消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则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人应依所有物返还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赠与人或者继承人返还受赠的财产。返还的财产应当是自有撤销原因之日起尚存的赠与利益,包括赠与物及其所生孳息。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

一、赠送的东西法律上可以要回吗

1、赠送的东西在法律上可以要回。在赠与财产被转移之前,除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以外,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且在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07: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撤销权相关文章
  • 撤销权在协议撤销期限制下的效力
    重大误解的协议过了撤销期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明显不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属于形成权,在排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明显不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本年度为排斥期间,排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原因暂停、中断或者延长。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问题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当然使决议中确认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相关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同时,只能通过法院的裁判才能确定相关法律关系的最终效力。为了促使利害关系相对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法律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并没有相应除斥期间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股东对股东会的召开并不知情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后才发现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
    2023-07-05
    64人看过
  • 撤销权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下:1、对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视为自始无效;2、受益人:已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返还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应当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必须要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必须要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什么情况下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2023-07-13
    296人看过
  • 提存方式具体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
    2023-06-14
    308人看过
  •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了市场经济体制,经过20多年的逐步完善。在翻天覆地的变化中,我国现代施工管理技术也经历了漫长的风雨历程,并在实际施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管理模式。它对建筑工程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023-05-07
    310人看过
  •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
    2023-04-06
    372人看过
  •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二)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三)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四)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2023-04-12
    489人看过
  • 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5)法定期间之经过(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
    2023-08-12
    111人看过
  • 倾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征、现状、供求形态及竞争目的而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销的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没有遵循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基本价格规律,倾销产品的价格也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2、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从倾销的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倾销仅指发生在一国(出口国)与另一国(进口国)贸易中的价格歧视,因而,一国国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倾销,也就不是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对象。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倾销是一种可以造成某一国或地区产业损害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目的或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生产规模,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通常是为了排挤乃至挤垮他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以实现垄断市场、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垄断利润。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通过不正当的贸易手段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取优势,并损害进
    2023-06-05
    383人看过
  • 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哪方面
    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
    2023-06-13
    462人看过
  • 民生保障有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民生保障有力体现在三个方面:1、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生计状态的底线。这一层面上的民生问题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存状态”,即:社会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像人那样有尊严地生存下去”。其具体内容包括: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状况,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础性的公共卫生,基础性的住房保障;2、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人不仅要有尊严地生存下去,还要有能力生存下去。这一层面上的民生问题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计来源”问题,考虑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有能力和机会活下去”的问题,即:一个社会在满足了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问题之后,就应考虑社会成员基本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问题,以期为民众提供起码的发展平台和发展前景。其具体内容包括:促进充分就业,进行基本的职业培训,消除歧视问题,提供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与之相关的基本权益保护问题(如劳动权、财产权、社会事务参与权);3、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生存线以
    2023-08-09
    194人看过
  • 探讨仲裁裁决效力体现的方方面面
    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2、其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4)
    2023-07-05
    284人看过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及其他类型的案件行使撤销权的费用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5.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二、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是多少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三、其他类型的案件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其他类型的案件行使撤销权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023-04-10
    245人看过
  • 保证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保证的成立和效力。保证的成立和效力,通常以主债务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主债务不成立,保证亦不成立,主债务不生效,保证也不生效,主债务无效,保证也随之无效。(二)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原则上应与主债务相同,当事人可以对责任范围协商约定,但“其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三)保证的转移。保证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当主债权转移时,保证也随之而转移,不允许将保证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开来而单独转让,这也是保证担保的不可分性。(四)保证责任随主债务的变化。主债务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保证责任消灭或减轻:主债务本身扩张或者因主债务人的过错而增加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保证责任也随之扩张。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如何规定的(一)票据保证的从属性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表现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或重决定于被保证人的资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质上完全
    2023-08-17
    56人看过
  • 撤销权有几年的除斥期间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撤销权有几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5年应当是最长保护期,就是说从你发现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从可撤销事实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你都没有发现的话,撤销权归于消灭,就算之后发现了也不能行使。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如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3.债务人之行为是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4.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怎么举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撤销权之诉主要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滥用
    2023-06-23
    42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撤销权
    词条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 更多>

    #撤销权
    相关咨询
    • 起诉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效力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30
      这里给你解答一下起诉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效力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执行终结裁定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
    • 撤销权在撤销情形下如何行使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但是,撤销权人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合同的决定来行使。撤销权人只能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二、撤销权在什么情形下消灭《合同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撤销权消灭:其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1年”为
    •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撤销权行使对债务人的效力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多方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应当将因行使撤销权所收取的财产,加入到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就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向债务人求偿。(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并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无效。(3)对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与
    •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1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