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根据我国出资人的经济现况,将原有的全额缴纳制修改为认缴制,即认购出资(或股本)分期缴纳,不再需要一次性实缴。第26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律降为3万元;第81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为500万元;并允许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投资公司进一步放宽至5年。可见,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加认缴制的结构,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形式为:
(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物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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