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陈女士的女儿彤彤今年考上某重点中学,前不久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学军训。训练的第二天下午,彤彤在站军姿时晕倒,摔在水泥地上,造成下颌骨骨折,至今仍住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学校除最初入院时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外,未再给付其他赔偿。学校有关领导表示,彤彤在训练时晕倒是个人身体原因,晕倒后摔伤属意外事件,事发后学校已经第一时间将她送到附近的医院治疗,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说法对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在管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彤彤晕倒虽为其个人身体原因所致,但军训本身训练强度较大,学校应当对学生在训练中因特殊体质、身体不适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有所预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学校对学生摔伤的情况未能预见,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管理上存在过失和疏漏,应当对彤彤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彤彤本人在感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教官汇报,避免伤害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彤彤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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