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1:52:33 213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

此类案件有很大的代表性,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原则分析,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前,依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案件,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与法律原意不符,诉讼程序有欠适当。

笔者认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澄清:

1、应坚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不同的诉处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在国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或着说,在国务院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办法作出规定前,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保险事故赔偿属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因而其赔付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赔偿请求权限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其提出赔偿请求诉讼的被告应为侵权人。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将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诉中处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这种处理还导致法院在对保险合同关系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判决结果对保险合同义务作出认定,实际上剥夺了保险人在该合同义务承担方面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诉权。

2、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应作正确、合理的理解

不应孤立地理解这两个条款,应结合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理解。第十七条是引导性立法,是对政府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该条款还包括要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明确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定具体实行办法。也就是说,本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本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办法后,要实行的一种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地方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在法理上正确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此前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首先,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应该是二者的法律性质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还是受到强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只能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则是基于该法定保险的设立。而此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同的。

基于法定保险赔付义务而对应地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是由法律确立的。因为法定,所以权利主体可以不特定;也因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后,才会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还是因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才不会导致不同的诉在一个诉中处理的问题。而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则是一种合同责任,其相对应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险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基于以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此前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8日 17: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通安全相关文章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
    (保监发[2004]39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条例》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多次召集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强制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原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目前,《条例》仍在审议当中,强制三者险费率测算工作也正在紧张进行。保险业正式开始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必须与《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吻合,实行依法经营。目前,在《条例》正式出台前,各公司应进一步做好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二、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强制三者险制度目前,我国近24
    2023-06-05
    139人看过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相关问题
    一、归责基础。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强制三者险立法的归责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制三者险的归责基础主要有三: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过错责任以当事方过错责任的大小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向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英国是采用这类归责原则的国家的代表。严格责任,又叫危险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严格责任。这类强制三者险制度规定,在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一方承担责任,但又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方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运行供用者在不能证明有下述三项事由时将不能免责:(1)自己及驾驶者对于之运行并未怠于注意;(2)受害人或驾驶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3)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无过失责任则以美国马萨诸塞州及加拿大部分省为代表,在典
    2023-06-03
    271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者责任险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此类案件有很大的代表性,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原则分析,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前,依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案件,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与法律原意不符,诉讼程序有欠适当。笔者认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澄清:
    2023-04-23
    347人看过
  •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和适用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虽然如此,但国务院作为法定的授权部门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监会也尚未制定和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从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方面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在正确理解《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正确认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公司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
    2023-06-03
    179人看过
  •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和适用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虽然如此,但国务院作为法定的授权部门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监会也尚未制定和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从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方面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在正确理解《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正确认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公司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
    2023-06-05
    112人看过
  •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交管[2007]29号江苏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具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通[2007]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超员违法行为的公路客运车辆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车辆所属客运企业在本辖区的,应当通过交通违法行为信息业务处理系统,查询该企业全部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客运企业不在本辖区的,应当通过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异地交换系统将违法信息转递给企业住所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企业住所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该企业全部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处罚记录。若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记录并受到处罚的,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认定为“经处罚不改”,由企业住所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等)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对公路客运企
    2023-04-23
    403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

    #交通安全
    相关咨询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2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0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先行办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的检验。
    •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法律有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问题是哪些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9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顾名思义是针对机动车主或司机以外第三人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这种商业保险虽然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但是其保障的还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假如,一起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全责,给第三者造成了20万元的损失。可见,此时因为有第三者责任险的存在,第三者的损失有保障,同时被保险人也不用另掏腰包了。被保险人利益也得到了保障,这也是被保险人只所以入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本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