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对本条规定,许多法律工作者,特别是人民法院从事强制执行工作的同志提出了疑问。诸如:此条规定不符合法理;执行通知书的发出,实际是预先向被执行人提示,法院什么时候将向他实施强制措施,无形中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发执行通知书是否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必要环节;不发执行通知书而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是否在程序上就站不住脚。总之,大多数同志对此条规定持否定态度,认为本条规定给执行工作带来的消极的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不利于执行工作更好地开展。
在此,笔者结合自己执行工作的实践,谈谈对执行通知书的认识。
第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可看出,法律设立本条规定不外乎两个作用,一是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就这两个作用,笔者认为在法律中单独设一条,纯属多此一举。首先作为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上,都已经非常明确地载明了谁应该享有权利,谁应该承担义务等。案件当事人通过法律文书应该清楚地知道裁判结果,根本无须进入执行后再另行通知。只是根据多数同志的建议,也为了审判与执行的衔接更加紧凑,建议在以后法律文书的尾部告之诉权的同时也告之其申请执行权和申请执行期限。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是对义务人的惩罚性规定,主要由人民法院掌握运用,它是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而带来的受惩罚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应在平时加强法制宣传,使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增强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
第二、执行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其法律文书义务而启动的,它是一种程序。执行中,特别是确定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后,许多工作都应当是秘密进行的?当然执行程序始终都是公开的?,如既定的强制执行预案;具体要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根据当事人或者举报人提供的财产、银行存款线索的查找工作等,这些都必须加以保密。其次执行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是要求执行人员必须快速、准确地查找到被执行人以及其可用于偿还债务、履行义务的财产、物资及银行存款。
从以上这些工作的特点看出,像发执行通知书这种带有提示性的工作,不可避免地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也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物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第三、是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应该成为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只要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经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就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二百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常熟市法院)
-
“执行通知”弊大利小
483人看过
-
浅析罚金刑功能的利弊
136人看过
-
遗嘱执行的利弊分析
480人看过
-
浅谈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
291人看过
-
取消执行通知书的实务分析
74人看过
-
对财务舞弊的浅析
187人看过
-
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是不是就是执行通知书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1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之一。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
-
谁能浅析不当得利的财产范围?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16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
-
录用通知书解析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1.误区 offer=劳动合同 结果:公司拒同劳动者签约被判双倍赔偿 2013年5月2日,一家公司向胡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一周后,胡小姐便依约前往报到、上班。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3月底,公司突然以胡小姐在当月迟到两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胡小姐在三天内离职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胡小姐见公司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职
-
执行通知书能否对待执行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2针对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可以提执行异议。r《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