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3)主体为铁路职工;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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