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6:00:37 60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0: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规划局、物价局: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现将《现将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凡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2023-06-10
    281人看过
  • 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利用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简称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开发建设,并按规定进行出售、出租、抵押房地产等经营活动。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开发经营房地产,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涉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安徽省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须遵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省法规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本地区房
    2023-04-22
    194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城市房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主管建设的综合部门为本地区的城市房地的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第三条各级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审定开发小区的修建规划;会同计划部门编制近远期和年度开发计划;组织开发区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开发中的有关问题;对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第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少数经当地政府批准单独拨地建设外,均应纳入开发小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商品房开发列入全省计划。各地、州、市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开发计划。经省建委汇总
    2023-06-10
    67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执行日期:1998-1-1失效日期:2002-9-2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
    2023-06-10
    94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规定
    一、为切实保证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质量,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和县城。三、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四、需报请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的城市详细规划项目(包括新建和改建两种类型)为:1、城市的铁路客站、港口、机场(含其交通集散广场)及海岸线利用工程;2、设区市用地4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和县城2万平方米以上的游憩集会广场;3、设区市用地10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和县城2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和其他公共绿地;4、市级文化、体育、商业和行政办公中心;5、大专院校;6、设区市用地10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和县城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居住区;7、象征城市的雕塑、纪念碑;8、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五、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由有
    2023-04-12
    167人看过
  •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荒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荒废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含撂荒地)、荒山、内陆河滩、沿海滩涂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河道、沟渠和其它未使用的闲散土地等。第三条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第四条国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为鼓励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办法。属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属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联户
    2023-06-10
    297人看过
  •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三章产籍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即全民、集体、私人和人民团体(含宗教房产)所有的房屋,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所有证。第三条全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主管部门。各级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转移监证、房屋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它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河南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
    2023-06-10
    110人看过
  • 河北省拆迁管理方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阅读全文】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
    2023-07-04
    403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含义,理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地审批程序,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4-22
    451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房屋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发我市的房产业,搞活房产经营业务,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南昌地区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从事专营或兼营房产综合开发的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开发公司),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全市各级开发公司,不分隶属关系,均行业归口市房产管理局管理。接受计划、工商、物价、税务、建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四条成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理。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够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国家规定的经济责任。3.有与经营规模和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不含银行贷款)。4.有固定的办公用房。5.有建行开户的账号。开发公司因资
    2023-06-10
    453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障《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实施,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综合开发,是指在一定规模区域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土地和房屋以及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开发建设的活动。第三条综合开发是本市城市建设(包括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的主导方式。城镇居民住宅,除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散建设外,均须实行综合开发;其他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制定本市综合开发政策,解决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
    2023-06-10
    343人看过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施行
    从12月21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全省62个县(市)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任务,有68处内河通航水域,已登记的运输船舶近3000艘。为保证内河航运安全,《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填补了我省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没有地方规章的空白,为依法加强我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路交通健康安全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明确了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具体操作流程,使这部分船舶走向依法管理的轨道。《规定》明确,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避免造成功能交叉,发生危险。《规定》明确,不按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不按规定履行救助责任的,如果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2023-06-08
    215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河北省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局:根据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信[2004]4号)的部署,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城市综合管理等13项专项规划;省建设厅负责《河北省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河北省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是指导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发展和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全省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明确“十一五”期间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制定促进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
    2023-06-10
    143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4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河南省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哪个部门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该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涉及住建、国土、规划、发改、工商、质监、消防、人防等职能。
    • 河北省挖城市道路新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2
      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三)在当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五)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属于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开发房地产是实业经营经营范围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9
      不属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