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00元。
2、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5]311号、[1996]161号、[1997]88号、[1998]93号、[1999]82号、[1999]90号、[2000]117号)]
(九)2001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35元,每小时不低于2.60元。
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物价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企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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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是否最低于最低工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8北京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历了09年暂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后,2010年北京市已初步完成了测算,确定将可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参照09年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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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由95% 加到120%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9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将于9月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2000元调整为2120元,增加120元。据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上涨幅度约为6%,略高于去年。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22元提高到每小时24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52、6元提高到每小时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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