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9:44:43 209 人看过

一、加工承揽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不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给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都不是无偿取得,都需要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只要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并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作为成立的要件。

买卖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如果是即时清结的买卖则不需要双方再签订书面合同,就是不要式合同。我国法律对买卖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三、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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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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