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转院途中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4:30:31 356 人看过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自行转院的过程中如果病患出现一些问题,很有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治疗。虽然一些医院针对部分病患是允许自行转院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决定自行转院,那么转院期间的各类情况一旦出现,后果需要病患本人以及其家属承担,与医院无关。

个别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意识的留患者在本院治疗,或者将患者送至与自己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医院,这些行为如果同时又违反患者的意愿,就可以认定是一种间接的侵害行为,对患者最终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补充: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转诊义务之所以产生,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一前提而派生。因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医疗机构不存在相应的治疗能力情况下,理应将患者转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满足患者的期待权。

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诊治的病人且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由管床医师提出,经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同意,由副主任医师签署意见、医院办公室加盖公章后,方可转院。转院时须同时办好费用结算,有关手续与出院相同。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暂留院处理,待病稳定后转院。重症病人转院,病人家属及单位应解决好有关护送问题,必要时应由经治科室派医护人员护送,并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交接手续。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上级医院,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复印带走部分病历资料,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病人,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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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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