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范围如下:1。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非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7、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其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只要国家机关单位限制公民自由,非法拘禁公民,以暴力手段对公民人身造成一定损害,甚至造成死亡,经核实后应给予公民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属于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这个范围维权。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一般是违法原则。《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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