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社保工伤赔偿程序
(一)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代理工伤赔偿民事诉讼
1、已经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对裁决书的裁决不服;
3、时间未超过15日的。
(四)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五)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已经做出伤残等级鉴定:
2、时间超过一年;
3、单位或者社保机构认为伤情发生了变化。
(六)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1、已经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对鉴定结论不服;
3、时间在15日内。
(七)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未超过60日。
二、申请工伤认定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申请书劳动局有统一表格,到时自行填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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