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37:41 393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09-12-3115:20:02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武知初字第485号

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谷口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原电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贵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歌曲《甩开》、《活该》、《想你的夜》、《不认输》、《无可救药的爱上你》)纠纷一案中,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文清

审判员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魏兰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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