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决定废止,会产生什么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32:24 354 人看过

一、收容教育制度是什么

收容教育制度,与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废止)一样,并称法外之刑三姐妹。

最早在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

1993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使之具有行政法规效力。

2011年,国务院又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了修改,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二、为什么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在上世纪90年代,针对卖淫嫖娼乱象进行整治的背景下,这部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行政法规,不仅有着良好的立法初衷,在客观上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因其授权依据不足,以及由公安机关单独定案、执行,以及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等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印发了诸多争议。

1、《买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视为收容教育办法的立法依据。但我国《立法法》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并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同样,在《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有类似规定。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作为行政法规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明显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将其列入废止范围,利于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体现法治体系的严密性。其废止,更传递出严格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强烈信号。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有极其严格的程序规定和处罚标准,立法目的正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以戕害公民人身权利。

2、《买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对程序法治的一种挑战

因为收容教育决定能对公民采取6个月至2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但收容教育决定的作出却并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仅由公安机关单独决定,这样行政措施虽不具有强制之名,但其程度和打击力度均远超被限制于20天以内的治安处罚,堪比管制、拘役等轻刑。

而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在行政强制措施中,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是暂时性限制,那么在对处罚对象进行行政拘留后又处以收容教育,容易涉嫌违背一事不二罚的行政法原则。

并且在收容教育决定作出的全过程均由公安机关自主裁量,自主裁量权限范围广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自侦、自审、自判、自执行,裁量权一家独揽,对程序法治是一种伤害,在过去的二十多年内,由于收容教育制度的封闭运作特点,也滋生出了诸多腐败甚至是暴力问题。

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决定废止,会产生什么影响?

由于收容教育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治秩序的冲击,多年来,体制内外专家学者皆在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而直到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这一早先发挥一定历史作用,但随时代发展日益显出弊端的行政法规终于淡出历史舞台。

但《决定》也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正式废除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而此次国务院的决定则是正式将其废除出行政法规范畴。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全部归于法律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而对于收容教育制度打击整治的卖淫、嫖娼行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并不等同于卖淫嫖娼合法化。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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