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2:25:09 302 人看过

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在国际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争论。我国学者受西方学说的影响,错误地认为,国家因为实施了国际犯罪而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但是,代表国家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直接承担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刑罚处罚;同时,该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还可以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使国家承担国家责任,具体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道歉等责任形式。简言之,国家只能承担国家责任,而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只有个人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主张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总是将国际刑事责任混同于国家责任,将国际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混同于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国际法确立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并已经为国际立法和国际法审判实践所证实。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理论学说,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一定场合下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上述二种学说,混淆了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也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否定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

一、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渊源及其评价

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奥本海国际法》和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

(一)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根据劳特派特的理论,国家以及代表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都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然而,这一理论试图阐述的国家刑事责任,实际上仍然还是一般的国际责任,即国家责任。因为:其一,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国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而是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应当表现为刑罚处罚。其二,劳特派特虽然认为,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但是,他并没有接着阐明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制裁方式。既然是不限于,那么,超出国家责任形式的国际刑事责任形式又是什么呢?劳特派特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因此,其所谓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并没有突破一般国际责任的范围。

(二)巴西奥尼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其一,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表现为:

(1)代表、支持或以国家名义的权威人士实施任何犯罪,不管这类行为按其国内法是否合法,国家应为此负刑事责任。

(2)由个人或团体以官方资格所实施的行为应归咎于国家。

其二,不作为的国家责任。表现为:(1)国家不履行国际刑法规定的责任的行为应构成国际犯罪。(2)当新国家、新政府负有责任,起诉或引渡违反国际刑法的团体中的个人或已被团体开除的犯罪个人时,国家的不作为则构成国家刑事责任的根据。

但是,巴西奥尼所主张的国家的犯罪行为及其国家的刑事责任,并没有被国际法实践所证实,也没有为国际立法所采纳。

(三)詹宁斯爵士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英国国际法学家罗伯特?詹宁斯爵士和阿瑟?瓦茨爵士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重述并强调了劳特派特主张的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同时认为,某些国际不法行为,由于所违反的义务的内容具有特别重要性,引起了特殊的和更为严重的国际责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

可见,詹宁斯爵士也意识到,他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制裁方式及其性质。他只能寄希望于对国家具有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法庭来证实其理论观点,希望用国际法实践来解决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是,他当然没有看到此类的国际法实践,也不可能看到,现已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只规定了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而根本没有涉及任何国家犯罪和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虽然主张国家可以构成国际犯罪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理论并没有解决对国家的制裁方式,而最终为国际法实践和国际立法所摒弃。

二、我国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述评

我国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深受西方学说的影响。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笔者称之为国家刑事责任承担说。根据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特定场合,又分离出另一种学说,即国家刑事责任特定场合承担说。此外,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国家不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即国家刑事责任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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