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归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10:23:10 164 人看过

农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规定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相关法律依据

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其他相关内容

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3、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

5、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6、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

7、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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