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梁子湖,仅仅从形式上划定一个区域、设立一个机构、建立一支队伍、出台一部法律,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环境法专家吕忠梅指出,滇池保护立法所走过的老路,值得我们反思。
《滇池保护条例》曾被寄予厚望
滇池专门立法保护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不可谓不早。吕忠梅通过滇池实例表达立法环节的重要性,但绝不是惟一性。梁子湖也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护,但是如果只依靠一部法律,势必会重复滇池的老路,教训深刻。
吕忠梅介绍,1988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滇池保护条例》,这个条例被认为是依法保护滇池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
经过几年实施,立法者发现《滇池保护条例》存在着水资源量及控制运行水位和湖滨带划分不科学、水环境质量标准不明确、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不力、管理机构不合理以及执法力度不够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启动了修订工作,2002年经修订的《滇池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新条例有4个明显特点:一是体现了治理与保护并重。在把污染治理作为重点的同时,突出了滇池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二是保护的范围扩大。三是明确了执法主体。针对滇池管理长期存在主体不明、相关部门职权交叉等问题,将滇池管委会改为滇池管理局。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滇池保护条例》被人们寄予厚望。
利益之争导致执法艰难
但是,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几年来,滇池的污染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控制,各种利益的冲突依然十分严重。
吕忠梅发现,虽然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根据国家环保部和水利部这几年发布的水质公报,滇池全湖处于富营养状态,这表明,《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并没有使水质得到明显改观和好转。
吕忠梅研究后还发现,虽然《滇池保护条例》建立了统一的执法机构,专职执法队伍已正式上岗,初步形成了一龙牵头治水,各部门协作配合,全民参与的滇池污染治理大格局,但是,前脚刚清理完,马上就有人把垃圾倾倒在河堤上。
而市、县、乡等虽然逐级签订滇池保护目标责任书,但责任书的落实却十分困难。边整治边污染的现状使执法人员疲惫不堪,不但加重了执法成本,也使村民们饱受苍蝇围攻之苦。此外,在滇池边建房、在滇池里进行网箱养殖等违法现象也还在许多地方存在。
虽然建立了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但有关部门在滇池环境保护问题上普遍存在有利相争、无利推诿的现象。吕忠梅说,滇池流域各有关行政部门在滇池环境保护中的角色是双重的,既是保护者,也是被监督和管理的对象。当部门利益与滇池环境保护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回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推卸责任。
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滇池保护立法所走过的道路,是值得我们在保护梁子湖过程中,认真总结并深刻反思的。吕忠梅认为,政府既是决策者、执行者,又是监督者,同时拥有三项职能,会导致控制能力的弱化和监督权的虚化。
因此,她建议,必须清醒认识问题的原因,找到各种利益冲突的缘由,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科学配置决策权、执行权、监管权,使湖泊保护的动力由政府转向社会公众。比如,梁子湖的功能应如何定位,周边四个城市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这些都需要尽快拿出整体规划,并应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建立适当的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平台,才可能使梁子湖的保护不再走滇池的老路。吕忠梅说。记者欧亚陈凌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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