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区分一个极易混淆的概念,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内涵指的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前文所述的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只是阐述的角度不同。具体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过投资额以外的部分,股东不再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只要股东将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已全部投资到位,则股东的责任承担就已履行完毕。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也不得涉及股东,那么作为公司来说,股东的投资已交付到位,该项财产已属于公司所有。从债务承担的角度来看,股东的义务已履行,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一、企业逃了债,谁来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独立,人格独立,资产独立,责任独立,因此,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自己负担。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是买卖合同的关系,股东以货币、劳务,非货币等方式购买公司的股权,一般属于诺成性合同,风险交付后责任自然由公司负担。但是,如果股东出现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那么股东对于这一侵权行为,自然要承担对债权人、公司的责任。
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办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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