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二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
(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已经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已经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六)已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
原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五、(八)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
2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申报岗位及职工花名册;(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
申请人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申报岗位及职工花名册;(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
3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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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
申请人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4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一份
工商管理部门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四)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议复印件;
6
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一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五)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7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的证明?
复印件一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的证明;
8
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证明?
复印件一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七)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受理
3
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承尧、张晶晶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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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2102-->
无-->
5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初步判断申请事项,确定收件与否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承尧、张晶晶
<!--
-->
1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报告、表格、决议、证明、制度。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实地核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凯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2069-->
10工作日
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根据提交申请材料实地核实。
通过或不能通过。不通过的需要出具整改通知书,通过的提请告知书告知窗口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承尧、张晶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2069-->
5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清单逐步审核材料的合法性,全部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同意审查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整改通知。
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凯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2069-->
5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承尧、张晶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2102-->
无-->
2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草拟批复文件。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承尧、张晶晶
-->
8工作日
发放批复文件。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市内可乘1路、13路公交车在市政务中心站点下车到达。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六、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省直属用人单位、外埠在黔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市(州、地)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市(州、地)直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州、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申请。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区(县、市)直属用人单位和在区(县、市)及以下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申请。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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