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什么特殊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16:52:28 337 人看过

一、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什么特殊规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承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产品消费者,还包括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如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的亲属、邻居或其他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这里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是广义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则三个客观条件:

(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

(3)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赔偿实际和全部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损害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受害人预测、设想而实际并未发生的损失。全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05: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被害人特殊体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当涉及到被害人具有独特体质的情况时,这无疑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显著性影响。通常情况下,倘若被告人的违规驾驶是导致被害人被伤害或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即使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被告仍有可能被判定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1)导致一人死亡或多达三人重伤,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2)引发三人以上死亡,并承担相同于交通事故的责任;(3)由于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有交通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当交通肇事牵连至一人以上重伤,且被告人担负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若还伴有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现,则应按交通肇事罪论罪惩处:(1)在酒精摄入或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2)未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3)已知晓安全设备不全或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而仍
    2024-08-19
    113人看过
  •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2023-06-13
    291人看过
  • 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范围是什么
    侵占罪归属特别主体范畴,其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资格。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侵占罪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即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相关人士以及对遗失物和埋葬物的发现者或持有者。此种情况表明,一名公民只有基于某种特定的相互关系或者处遇而合法地拥有或支配着别人财物时,才有可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4-27
    415人看过
  • 产品质量侵权之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原告赵某向a公司订购整体厨房厨具一套,由a公司免费上门设计、安装,到货安装时发现整体厨房厨具的水盆缺两根进水管,遂要求赵某自行购买,赵某到杂货铺购买了两根进水管(无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等,亦无购物发票)后,由a公司的厨房厨具台面供应商b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安装。同年10月,厨房水盆进水管的一根爆裂脱落,造成新居装修破坏,损失巨大,原告即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多万元。a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本案损失是由原告自行购买的进水管出现质量缺陷爆裂所致,该进水管不是a公司生产、销售、提供、安装,a公司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由于进水管的产品质量问题,与a公司的合同义务无关,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求。第一次开庭后,双方因进水管的安装涉及到b公司,法庭追加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1、b公司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不应列为第三人;2、第
    2023-03-26
    159人看过
  •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所定义的特别作品种类繁多,具体说来包括了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以及演绎作品等多种类型。而这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关于职务作品(雇佣作品)的权利主体问题,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为相应的作者所有,然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却拥有在其业务范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的权力。其次,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经过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在合同未能就此进行明确规定或者缺乏相关合同时,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将被视为属于受托者所有。再者,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则是两个及以上的人员共同参与创作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著作权将由这几位创作的人员共享控制权利。至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各个创作者可以享有各自创新部分的著作权,但在实施过程中需确保不侵犯到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权益。最后,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指的是对原有作品进行改
    2024-07-27
    179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维权规定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1、《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2、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
    2023-03-03
    91人看过
  •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究竟是谁
    关于特殊作品之著作权主体的主导地位,主要在于:首先,关于职务作品(即雇佣作品)其潜在权利主体为其创造者;然而,一般来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乃属创作者本身所有,然实业单位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则拥有在其营业领域内优先运用该著作权的权益。其次,就委托作品而言,其潜在权利主体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若二者未能协商或未签订相关契约,则著作权将归属于受托方。再者,针对合作作品,当两名及其以上的创作者协同进行创作时,作品的著作权应予各合作创作者共享;若是可分阶段运用的合作作品,每个创作者对自己独立创作的部分可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侵害整个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最后,对于演绎作品,其潜在权利主体同样也是演绎作品的创作者;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兴创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可侵犯原始创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他们也无权干涉他人对相同原始作品进行再次演绎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十三
    2024-08-05
    346人看过
  • 特殊主体适用死刑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但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因此我国法律在适用死刑时一般比较谨慎。自古代西周至近代民国,中国就一直有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的规定,中国现代刑法亦如此。只有罪大恶极的人才适用死刑。目前中国与死刑有关的特殊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和老年人。除此之外,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也属于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其身份对定罪量刑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但中国刑法没有将这些特殊主体纳入免死的对象范围。因此我国在适用死刑时一般比较严格:1、对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予以严格限制;2、设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3、确立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为更好地对适用死刑有一个全面地了解,现就在适用死刑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这一说明。一、对怀孕妇女适用死刑的情况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但这就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人工流产的和自然流产的情况,为此特
    2023-03-03
    119人看过
  •  物权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排他性权利,具有特定性和普遍性。特定性指物权只适用于一个人,而普遍性则指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和绝对权,适用于所有人。第一集物权的内容表明,物权只适用于一个人,即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特定性,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有义务不干扰物权人行使和实现其物权。物权也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是一种对世权和绝对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人,而且适用于所有人。 物 权 是 否 具 有 排 他 性 ?物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在民法典中,排他性原则被明确规定为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排他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权利。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可以完全支配其拥有的物品或者权利,而无需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具体到法律实践中,排他性原则可以被应用在许多领域。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妨碍或者侵犯其专利权。在商业秘密领域
    2023-09-15
    336人看过
  • 商标侵权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如何维权?
    一、商标侵权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如何维权?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二、商标侵权的四个要素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
    2023-04-13
    285人看过
  • 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时侵权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时侵权因果关系仍应当基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侵权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特殊体质对于侵权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应包括:一是在条件关系检验中,要注意判断特殊体质在损害形成中起作用的性质,由特殊体质单独、主动造成的损害显然与侵权行为无关;二是在相当性判断方面,可预见性规则依然有效,通常情况下的合理行为不应当被轻易认定为侵权行为,行为人对特殊体质的注意义务也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律师补充: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时,侵权人应就扩大损害负责,不能以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竞合为由减轻责任。对于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全然是客观判断,常识和逻辑判断是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部分,也是形成法官心证的必由路径。以因果关系理论论释受害人特殊体质,不仅得出的结论并不透明,而且遮蔽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价值判断过程。在受害人
    2023-05-06
    61人看过
  • IT特殊产品怎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广大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毫不犹豫地站出来,寻找合适的途径寻求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对于IT产品来说,经营者即是经销商、代理商、厂家。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找商家协商解决。针对不同的产品,这个“商家”的概念也不尽相同。DIY产品应该只需找柜台代理商即可,而数码和笔记本产品一般则需要到其在当地专门设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门解决。当然,作为IT产品来讲,一般交易活动都是在商场里面进行。因此,商家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物业管理方的约束。因此,在与柜台经销商协商不成一致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所在的商场管
    2023-05-01
    78人看过
  • 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3、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一、上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怎么做结合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我们就知道,申请人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二、申请和受理程序1、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1)司法机关;(2)仲裁机构;(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2、申请人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申请质量鉴定应有书面委托书及提供鉴定产品的相关资料(产品标准或图纸、使用或操作说明书、有效合同)。3、受理机构承办人员在
    2023-06-21
    332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规定谁什么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规定谁什么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质量责任的举证原则是怎样的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
    2023-11-26
    331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委托作品侵权特殊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着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着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着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被告是告他侵权还是归为纠纷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2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 3、申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达成书面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 公告送达有什么特殊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9-28
      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通过省级以上的报纸公告。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或者采取报纸公告。 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25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被告,产品不合格该怎样处罚呢?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7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的倍数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第 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