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投诉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1:04 136 人看过

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范本)

原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在湖北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p>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街号,负责人:****职务: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月至2010年7月期间共计******元的各种社会保险福利

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元

3.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风险基金和管理费******元

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适用于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公司一直拖延为原告办理2010年5月前(2005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和2010年8月前(2005年1月起)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原告因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公司未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原告根据公司提供的样本模板填写相关材料,否则未办理相关手续,对经济补偿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原告申请仲裁,由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p>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补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2004]6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本判决根据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原告的要求

真诚地

判决:

2011年

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

自本判决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雇佣,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

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治区、直辖市:

最近,一些地方报道称,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就业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受雇主劳动管理并从事雇主安排的有偿劳动的人员

(III)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II。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I)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分配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记录(2)“工作许可证”,“服务许可证”和其他能够证明雇主发给工人身份的文件(III)雇佣记录,如劳工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IV)出勤记录(V)其他工人的证词,用人单位应当对第(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依照第一条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工人,如果工人提出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施工,矿山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将项目(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此类组织或自然人招聘的工人,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就业主体责任。如果工人和雇主之间因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发生争议,可向具有仲裁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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