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一个健康的人忌言并拒绝死亡一样,按照常理,破产关门,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不愿接受的结果。然而,如果企业通过破产关门能够让自己丢下包袱,给自己带来好处,尽管这是以牺牲国家和别的企业利益为前提,一些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也愿戴上破产这顶并不光彩的帽子。用业界人士的话说,假破产,是企业逃废债务的常规武器。
一、究竟破谁的产?
近些年来,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发现和暴露了一些新问题,如恶意破产,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日趋严重。有调查显示,目前存在的各种逃废债务方式中,假破产问题最为突出,其每年给国家税收和银行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假破产的手段多种多样,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假破产,真逃税。重庆康尔寿的保健食品研究所是中国保健品市场的知名企业,曾于1997—2000年连续4年稳坐国内减肥食品市场销售的头把交椅。而就是这样一个企业,却突然于2002年3月14日向注册所在地潼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让人吃惊的是,地方法院异乎寻常的办案速度,接到申请后5天正式立案审理,15天后宣告康尔寿破产,至4月5日,进行债务清算的小组已经成立。据康尔寿自己粗略估算,近几年来的销售收入接近4个亿。效益这样好的企业,却拖欠国家税款达1752万元;同时,因债务纠纷,还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付北京残疾人服务中心违约金1949万元。此外,还有退贷款、垫付广告费、税款432万元;而申请破产时,康尔寿账面资金只有98元。如果不是重庆一中院及时纠正,康尔寿破产顺利,除国家税收受到损害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中心的违约赔偿费也将化为泡影。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借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一些企业却不讲诚信,放弃信贷的诺言,采取转移财产重新创办企业,将被掏空的老企业破产的办法,来逃废银行信贷。某市自行车厂,自组建以来就年年亏损,以致资不抵债。这家企业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精心策划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在办理破产前,这家自行车厂重新办理了一家新的企业,并将企业的生产设备转移到新企业。自行车厂破产后,新办的企业生产经营一切照旧,而且因没有什么负担生意红红火火,但是,老企业原欠该市一家银行的3000多万元贷款连本带息却因破产而一破了之。
先分后破,满了私人口袋。一些企业为了逃废银行信贷和欠别的企业的债务,先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将企业的财产私分掉,再向法院申请破产,让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落空。南方某市一生产电子原件的国有中型企业,已亏损两年多。两年前,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让该厂破产的设想,在向司法机关递交破产报告前,电子元件厂即变卖了企业的冲压机床、各种模具和电子检测设备等可抵押资产(变压器、电线已分给职工做工资),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待银行人员进厂时,昔日红极一时的大厂,成了一个空壳子,而企业所欠外地某企业几百万元债务也被轻易躲避掉,债权企业只得干瞪眼。
二、假破产何以一路绿灯?
那么,假破产何以一路绿灯,轻易得逞而日渐猖獗呢?究其深层次原因,还是目前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建设的不健全,缺乏一套让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企业退出市场的破产机制。
首先,立法工作滞后或其他配套措施跟不上,银行的信贷资产的法律约束力不强,使不法企业有漏洞可钻。目前,我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并不统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制定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则适用制定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这两部法律其内容都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进入九十年代中期后,随着国有企业大规模地优化资产和结构调整,一批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为保障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4年和1997年相继出台了针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政策,把职工安置摆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这样一来,法院审判实践中便出现了两套破产程序,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既要执行国家法律,又要执行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担负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责任,这就给法院审理带来了难度,加上法律本身并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从而给一些不法企业造成了可乘之机。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能公正执法。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破产案,但人财物方面均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地方法院,往往难以坚持依法审理,不得不唯当地行政命令是从。事实表明,大量存在的假破产之所以得逞,往往与地方政府的默认或主动操作有密切的关联。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或与行政长官接受了企业的好处,往往以能够摆上桌面的理由,用红头文件来干涉当地司法部门的正常审理,从而使一些根本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破产,达到了逃废国家税务和国有银行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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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恶意破产表现有: (一)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 (二)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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