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如下: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律师补充:
刑事诉讼的特征:
(一)刑事诉讼是公、检、法(含国家安全机关等)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三)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四)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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