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7:02 266 人看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

粤高法[2006]115号

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直未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解释的实际情况,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对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87号)第21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

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业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6: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广东诈骗案件数额惊人,需要制定标准
    广东诈骗数额巨大标准为三万到十万元以上,关于诈骗数额认定标准,各省市均以全国规定为准,适用统一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金额达到三万到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关于诈骗罪认定的数额巨大标准。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加重后果数额未到的也可能判处该刑期。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的规定:“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023-07-01
    273人看过
  • 广东省关于职务犯罪的数额标准
    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单位
    2023-06-11
    204人看过
  • 检察机关办理受贿案件如何掌握立案标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拘留决定权
    2023-07-24
    185人看过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04]328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四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04-23
    374人看过
  • 办理枉法裁判案如何掌握立案标准
    办理枉法裁判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以下行为可以构成构成玩忽职守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
    2023-03-31
    362人看过
  • 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
    2005年12月22日,由省法院提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广东省法官学院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省法院陈华杰副院长主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委政法委、省人大也应邀派员出席了会议。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到我省当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受各方面条件制约,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过程。会
    2023-06-11
    269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5]35号2005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几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不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作为毒品。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新发布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一
    2023-06-11
    145人看过
  • 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5]35号2005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几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不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作为毒品。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新发布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23-06-11
    27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省拟定的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经我院审查修改,并征得你省同意后,已经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1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定稿的“标准”电告你院,希你院照此执行。“标准”的全文如下: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3-06-11
    329人看过
  • 广东省高院关于诈骗罪是怎么判决的?
    广东省高院关于诈骗罪是怎么判决的?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
    2023-04-19
    490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的通知
    韶关、梅州、清远、河源、阳江、湛江、汕头、潮州、汕尾、揭阳、惠州、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大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6月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决定对资源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根据中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资源枯竭矿山的实际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今年2月5日发出《关于成立省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暨工作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有色金属、核工业和煤炭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三个工作小组,开展我省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实施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决定精神,积极配合本地政府开展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依法审理好资源枯竭矿山的破产案件,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2023-06-06
    312人看过
  • 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发布文号:权司[1999]50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收到你庭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标准的性质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二、标准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来函中A出版社提供的情况,本案诉争图书涉及的标准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包括提出计划、批准起草计划、组织起草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审定草案、审查批准报批稿、正式发布实施、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定标准的费用也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支付。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法人作品规定的精神,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发,如果A出版社的上述介绍属实,应认为上述标准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三、著作权与行政特许正如你庭认为的,标准由国家指定的出版部门出版,\是一种经营资格的确认
    2023-06-08
    248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争议案件,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期限的规定。但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除外。前款所称合同终止权的行使期间属于排除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对方当事人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通知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三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出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的合理时间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信息,并符合办证条件,逾期办理许可证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以约定的违
    2023-05-08
    491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高法(1998)第26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载于本刊1998年第6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作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严重情节之一。
    2023-06-11
    114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数额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数额方面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四、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五、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六、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 检察机关办理受贿案件如何掌握立案标准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10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
    • 人民法院办理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时,如何掌握抗诉的条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1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等
    • 山西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2
      构成诈骗罪的,一般会提起公诉。不构成诈骗罪的,处行政处罚,不会提起公诉。山西省诈骗罪立案标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1】10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