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4:42:24 425 人看过

1、关于商品房定金的问题。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但应在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才能执行关于定金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作为消费者必须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客户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客户的约束力较小。有的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会收取客户的定金,这是不合法的。如果客户选择了购买该套房产并签订合同,那就不存在问题;如果客户不想买了,即使收据上写的是定金,从法律意义上讲开发商也应退还。同时作为买受人,应该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2、关于销售证件的审查。有些开发商由于资金的原因,只按一定比例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因而领取的是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而在其领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中,仅包括规划项目的部分楼号,有的甚至仅包括一栋楼的部分楼层。因此,作为买受人要着重审查您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在预售范围内。决不要认为开发商有了预售许可证,所有的房产都是合法销售。这是许多买受人容易忽视的环节。

3、关于合同面积的约定。预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开发商提供施工图纸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图纸测算出来的,与几年之后真正建好的商品房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误差,这也是期房的风险所在。因而在买卖期房的时候,面积约定是比较重要的问题。现在国家发布的合同范本只规定了合同销售面积的误差,也就是该套房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应超过正负3%。但房产的销售面积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如果公共分摊面积增大,而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但总面积仍然可以控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发商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购房者而言,套内建筑面积的减少,意味着房屋使用率的降低,意味着花钱买分摊。因而在合同中最好规定出各部分变化的比例,限制开发商恶意的变更。

4、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期房的交付,最好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国家发布的合同范本中仅规定了以下四个标准: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按道理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令房子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更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

5、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对于购房人非常重要。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写字楼为50年。但好多开发商可能经过几次转手才拿到开发用地,但土地使用年限从办理完出让手续即开始计算,有可能开发商开始售房时,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去了5年甚至更多,这就严重影响了客户的利益。虽然目前国家的法律没有对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做出规定,但随着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一定会提上日程。作为买受人如果已知出卖人的房产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了3年或以上(1、2年作为开发周期是正常的)就应该对这一问题给予重视,应与开发商作出明确的约定,开发商应对缺少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或如果该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于多少年,买受人有权退房。这样对自己的保护比较周全。

总之,在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变化因素多,政策的变化、市场的变化等都会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标的,导致产生法律争议的空间很大,对成熟的出卖人和买受人来讲,在可能产生问题的地方通过合同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是对自己、对对方甚至对社会都是负责任的,是对资源的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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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条件

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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