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内容包括: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的分工。
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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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原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管辖作了修改,调整了公、检、法职能管辖条款的次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或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决定第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这首先明确了公安机关是专门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机关,刑事案件一般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适应特殊部门和查处特殊犯罪的需要,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案件或特殊部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专门的机构管辖。如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等。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通过对个案的立案侦查加强对执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直接受理以下几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体罚虐待人犯、泄露国家机密案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四种案件。(4)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案件影响重大,危害严重,有关部门不予查处或不便查处;(3)应当经省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一般的案件,如果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2)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上主要使用了类罪范畴,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表明人民检察院主要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几类犯罪;(3)肯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特定个案的直接立案侦查权,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遗弃案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被害人要有证据证明;(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原属于公诉案件,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允许被害人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告状难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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