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年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国资委负责人。
记者:据了解,《意见》的出台,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时隔两年,国资委又制订出台了《实施意见》,请您介绍一下意图是什么?
答:2003年《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国有企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了改制的指导思想,制定了一系列贯彻实施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狠抓改制程序尤其是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贯彻执行,广泛开展了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包括国资委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有的地区贯彻落实《意见》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有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制订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进一步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细化《意见》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促进改制程序进一步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增强规范改制的全面性、完整性,在《意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有股权等内容。
记者:《实施意见》强调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实施意见》中这样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环节: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有的企业改制时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对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有较大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已核销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又收回,这部分资产本来属于国有资产,却被参与改制的投资者按其在改制企业的持股比例享有。针对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这样规定,能够从制度上防止这个环节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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