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提醒就业注意三大内容
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如何才能顺利就业?有关部门为求职者支招,应该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
签合同明确六大问题
民工或下岗失业人员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昨天,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
据监察处处长徐键介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了解签约企业是否具有法定的签约资格,即签约企业有无法人资格。在具体签约时,合同中要明确六大问题: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受聘后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监察处有关人员说,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看清合同中的内容,以免上当受骗。如去年,监察处处理了一个案例,求职者应聘库管人员,但企业在合同上工作内容栏增加了一句话:也可以搞销售。结果求职者掉入陷阱。
单位应交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重申,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伤者需要认定工伤,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向劳动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经治疗,职工伤情痊愈或病情处于相对稳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享受待遇。
维权有四条途径
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解决争议有四个途径:双方自行和解;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本报记者史永庆实习生姚瑶
劳动维权重在掌握证据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发生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掌握不同的证据。
开除或辞职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案件证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证明;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其他证据。
劳动保险
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证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职工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证明;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其他证据。
追讨劳动报酬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证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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